内容提要preview剖析案情,以案说法,一起来看《打开案卷》。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那么,如果父母想住养老院,作为子女,是否得承担父母的养老费用呢?不久前,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原告是一名古稀老人,他因为想住养老院而与子女争执不下,最终,老人将两名子女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 本案的原告郑伯已是古稀之年,他生育了三女一男共4名子女,老伴已经去世。2019年4月,郑伯因急性脑梗死、高血压、颈椎退行性病变住院治疗。当年9月又不慎跌倒,造成右侧股骨颈骨折入院,此后就住进了养老院。 原告在养老院生活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原告半身瘫痪,需要护理,子女各自有工作和家庭,子女中有两个不在汕头本地,居家养老不现实,原告也不想给子女造成麻烦。一方面是养老机构有人护理,定期有医疗人员上门,原告理疗方便,也有老龄人作伴,子女们有空了即可来看望原告。——原告代理人 ![]() 在养老院期间,郑伯每个月需要花费护理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约5000元,他的四名子女曾约定轮流支付,每人承担一个季度费用15000元。然而,一段时间后,郑伯的大女儿和三女儿便未再支付这笔费用。 大女儿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反馈,她的收入较低,家里有两个孩子正在读大学,需要承担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为此已经向亲戚朋友借款很多,甚至申请了助学贷款。这些年已经尽了最大能力缴纳赡养费,但因目前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赡养费,三女儿这方面称,几年前曾经大病一场,生病期间没有工作,家里还有生病需长期照顾的老人,经济十分困难,目前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原告的赡养费,因此,两名女儿都请求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允许她们缓交赡养费,或让原告居家养老,由四名子女轮流照料。——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程栩 ![]() 郑伯坚持要住在养老院,他的大女儿及三女儿则表示,自己的家庭负担较重,无法承担养老院的入住费用,认为应采取居家养老的方式。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郑伯将大女儿和三女儿一起告上了法庭。郑伯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大女儿支付郑伯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赡养费15750元;2、判决三女儿支付郑伯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赡养费25750元;3、判决二被告自2023年5月起,每月各支付原告赡养费1250元直至原告终老。 四个子女曾约定轮流支付原告每年的费用,每人承担一个季度的费用,轮流了一段时间后,两被告即大女儿和三女儿没有履行,若全部由另外两个子女承担则费用过高,对他们也不公平。两被告没有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经济上没有提供供养、生活上没有进行照料,精神上没有进行慰藉,其行为违背道德、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向法院起诉两被告,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另外两个有履行的子女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申请了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代理人 ![]() 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方式的选择,应当综合老年人的需求、自身意愿、赡养人的经济情况等来认定。本案中,郑伯年事已高,且失去劳动能力,因患病致自理能力下降、行动不便,需要他人护理,其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而其子女中,有二人不在本地居住,轮流赡养不具有可行性。遵从郑伯的自身意愿,在养老机构生活,有利于其安享晚年。 原告选择养老机构养老合乎情理,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选择。法院依法保障了老年人对养老方式多样化的诉求以及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在确定赡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数额时,法院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被赡养人的生活需求、医疗需求、收入和赡养人的经济条件、支付意愿和劳动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既保障了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又不会给子女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程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的大女儿,付还原告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赡养费9300多元。二女儿付还原告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赡养费19300多元。两名被告应自2023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各883元。 原告主张日常基本生活费每个月600元,符合客观实际,加上他入住的养老院每月护理费3500元,原告每月支出实际费用为4100元。此外,原告每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以及退伍军人补贴,扣除掉原告的上述收入之后,他每个月的养老费支出还有3500元的缺口,原告有权要求各赡养人进行分担,据此计算,本院判决两被告每月应支付原告赡养费883元。——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程栩 ![]() 法官表示,面对日益多元的养老方式,老人和子女之间应充分沟通、互相理解,确定合适的养老方式。作为子女,应充分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和实际需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尊重老人对养老方式的选择。作为父母,也要体谅子女的不易和难处,考虑子女的经济条件和家庭实际,避免给子女增加过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受传统家庭观念影响,多数老年人首选居家养老,但往往存在子女无法近身照顾等现实困难,因此越来越多的高龄或失能老人,选择机构养老等其他养老方式。对赡养方式的选择,既要考虑被赡养人的个人意愿、赡养需求和实际支出,也要结合赡养义务人的经济情况、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程栩 视线君说:随着我国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养老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老年人还可以选择机构养老、社区养老、旅居养老等方式。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子女的赡养义务都不因自身的经济状况而免除,子女应对父母的晚年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父母的实际需求,积极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 详细节目敬请收看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潮语版:经济生活频道19:00《今日视线》欢迎您的报料: 热线电话:13902771234、83181234汕头橄榄台《今日视线》报料平台微信订阅号:sttv今日视线版权为汕头融媒集团所有,转载须经授权。授权请联系jinrishixian@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