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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汕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5-3-13 15:46| 发布者:蓝色河畔| 查看:831| 评论:0

摘要: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 ...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汕医保〔2023〕1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以下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四)已在本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二、参保缴费时间



参保登记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包括办理新参保或停保手续、变更参保人信息和扣费账户。





缴费扣款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从9月1日开始参保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自助缴费,从9月20日起税务机关将对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发起批量扣款。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人如需减员、停保、变更个人信息和扣费账户的,请于2023年9月20日前办理完成,避免误扣或扣费不成功。





三、参保缴费标准

380元/人·年





四、参保方式

(一)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

参保人可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或各村(居)委、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大厅的“粤智助”自助机等渠道自行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也可到各村(居)委、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办事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

以村(居)委会为参保单位缴费的

参保人可以通过村(居)委会统一办理新参保或停保、人员信息变更及缴费手续。



(三)

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缴费的

在校参保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街道(镇)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申报参保缴费。





五、缴款渠道

(一)自助缴费

从9月1日开始参保人可通过登录“粤税通”“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终端或直接扫描粤税通城居医保缴费葵花码、银联POS机等渠道自行缴交城乡居民保险费。



(二)签约扣款缴费

参保人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办理银行扣款账户签约手续,由税务部门定期批量扣费。



(三)银行窗口缴费

参保人可以到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信用社)等银行网点的服务窗口进行缴费(凭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查询缴费)。



(四)办税服务厅缴费

由村(居)委会、学校代收缴费的,可到所属地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缴费,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二维码缴费或开具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柜台缴款。





(一)原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续保;已办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手续的,请按家庭户参保人数预存足够金额(至少比缴费金额多10元),税务机关将从9月20日起批量扣费;因参保人账户问题而未能成功扣费的视为自动停保。为及时反馈提醒未能成功扣款的信息,建议参保人完善联系人手机号码等通讯信息。

(二)自助缴费人员请注意按照家庭户参保人数足额缴费。

(三)新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登记参保时一并办理银行扣款账户签约手续,并及时在签约银行账户中预存足额应缴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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