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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河畔

仲裁案例|就申请人钟某某对被申请人谭某某数字资产转让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25-3-10 19:04| 发布者:蓝色河畔| 查看:914| 评论:0

摘要:案情简介2021年6月2日,申请人钟某某与被申请人谭某某签署《数字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接受被申请人参与的将于2021年6月21日上市交易所的BZZ数字资产ICO份额转让,每个价格为50USD(当天兑换比例1USD=6.37元)。2021 ...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日,申请人钟某某与被申请人谭某某签署《数字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接受被申请人参与的将于2021年6月21日上市交易所的BZZ数字资产ICO份额转让,每个价格为50USD(当天兑换比例1USD=6.37元)。2021年6月2日,申请人钟某某向被申请人谭某某支付款项382 200元(对应数字货币1200个BZZ)。202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谭某某向申请人交付1200个BZZ币。后申请人钟某某了解到Swarm项目系法律明文禁止的ICO项目,其发行代币募集资金的行为在国内称为ICO行为,依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网信办、工信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同时,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之规定,案涉行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应被禁止。
2021年8月27日,申请人钟某某向某仲裁委申请,确认双方签订的《数字资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申请人谭某某返还所支付的款项。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案涉合同的效力和已支付款项的返还这两点。

一、案涉《数字资产转让协议》的效力
申请人认为:依据2017年七部委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同时,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之规定,案涉行为系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应被禁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被申请人认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转让BZZ,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根据《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但并不禁止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虚拟财产交易。在法学理论中,财产与代币并非等同的概念,货币更多的受制于国家监督,而财产的流转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本着合同自由的理念肯定了虚拟财产交易契约的有效性,对于BZZ正常流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BZZ作为一种新兴事物,BZZ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挑战并不能否定其作为一种财产的正当存在,我们应当秉持自由、诚信的民法精神,妥善处理法律制度与民事活动间的关系。第二,BZZ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BZZ或者私人间进行BZZ交易,《公告》的目的主要在于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法律禁止的是首次代币发行,只要不是发行数字虚拟货币,对已经发行的货币进行交易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以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即诸如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而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现阶段严格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对于已完成发行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同时也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非法性。本案《数字资产转让协议》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买卖BZZ币的协议,所涉交易不具有合法性,且违反公序良俗。首先,BZZ币属于虚拟货币,属于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产物,由于我国目前严格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对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作出清退安排,BZZ币作为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产物理应属于清退处理的对象,故BZZ币作为买卖对象不具有合法性。其次,一次完整的BZZ币的交易涉及兑换、交付等诸多事项,如在兑换环节涉及BZZ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在交付环节依赖境外代币交易互联网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由于我国已将“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以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明确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故该等活动应当被禁止,不具有合法性。倘若支持该交易,将会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混乱,违反公序良俗。综上,无论从交易对象角度还是从交易环节的实现角度,案涉协议所体现BZZ币的交易不具有合法性,且违反公序良俗。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数字资产转让协议》无论从交易对象角度还是从交易环节的实现角度,所体现BZZ币的交易不具有合法性,且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二)申请人能否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款项根据《公告》第五条“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及《通知》的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即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BZZ币的交易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均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及投资风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主张返还款项无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一、确认《数字资产转让协议》无效。
二、驳回申请人钟某某的要求返还款项的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涉的《数字资产转让协议》违反了2017年七部委的《公告》和2021年十部委的《通知》,但上述两项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裁决机关审理案件过程中,确定合同效力问题,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一般来说,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参考,裁判机关不得直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那么,合同内容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却没有直接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约束,则可引用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作为裁决依据。
《公告》和《通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具体规定,首先从规范目的来看,尽管《公告》和《通知》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但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市场的管理而制定,切实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从规范内容来看,《公告》和《通知》的内容不与更高层级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也未与具有同层级效力的其他规范相冲突,《公告》和《通知》的内容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再次,从危害后果来看,若允许虚拟货币的交易兑换,将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加之涉及众多不特定虚拟货币持有人的切身利益,这种潜在的金融风险危及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通知》明确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规章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则可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合同无效。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基础。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运用公序良俗来审查合同的效力,既能对民事活动提供指引,又能指导仲裁机构的审理活动,统一裁决标准,维护仲裁公信力,对建立和倡导社会新风尚、构建和谐社会更有着急迫的现实意义。
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其规定,若违反其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可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结语和建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向来秉承着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但是自由是有边界的。若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那么合同将归于无效。“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包括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是仲裁机构的依据准则,更是社会大众日常行为的指导准则。市民从事民事活动,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善良风俗。若此,整个社会将和谐有序,友好诚信,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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