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位于某市房地产大厦东部分面积约为728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申请人,租金为每年1020000元,支付方式为一季度一付,租赁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28年1月31日止共15年。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向申请人交纳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约定:“乙方逾期交纳按约定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还应按照履约保证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除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外,乙方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违约金数额的1%支付甲方滞纳金”。合同还就租金调增周期、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赔偿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前述房屋的起租时间、租金及租金递增时间等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与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更改为被申请人某酒店;协议将2017年6月1日前欠缴的租金固定为1110000元,被申请人从2018年1月起至2027年3月止,每月在原租金基础上另增加10000元用以还清上述1110000元。被申请人第一次租金递增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且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按照新的递增租金缴纳房租。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被申请人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仅支付欠缴租金236900元,2018年10月1日起至今,未支付任何租金,现累计已欠缴租金2836050元,2020年1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催收租金通知,但被申请人仍拒不支付。后经查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1日办理注销登记,但申请人作为其债权人并未收到任何申报债权的通知。对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租金共计2836050元;2、裁决被申请人按照履约保证金的10%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2021年1月5日,申请人提交《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书》,请求将本案被申请人某酒店、陈某、吴某某、冯某变更为某酒店。同日,申请人提交《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1、请求将第一项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租金共计2836050元”变更为“裁决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共计2908650元”;2、增加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滞纳金1065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1、答辩人于2018年11月21日收到某法院下发的《协助通知书》,要求答辩人应付予被答辩人的房屋租金2700000元扣留提取至某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又由于疫情影响严重及经营管理发展需要,账面上暂无可偿还被答辩人的租金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请求岳阳仲裁委员会中止审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待某法院下达终止协助执行裁定书后恢复审理本案。2、关于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未支付的租赁款2908650元,因为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请求将租金减少。一是在答辩人租赁房屋的前面,市政府修建了一座人行天桥,改变了大楼原有状态和功能使用,严重影响了答辩人租赁房屋前面道路的通行,许多客户因此失流。二是新冠疫情的影响,至今客源大量减少,客房空置,入不敷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仲裁庭依法变更减少租金。3、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滞纳金1065000元。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了《补充协议》。从2017年6月1日开始,答辩人每月按照新的协议向被答辩人支付租金,在此期间共支付租金1275500元,被答辩人只开具了561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余下714500元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期间答辩人向被答辩人索要其发票,由于被答辩人财务负责人的变动,后续一直未果,答辩人也只是延缓交租金。2018年11月21日收到某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无奈之下答辩人才停止了向被答辩人继续支付租金。由于答辩人停止向被答辩人付租行为是接到了某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引起的,特请求被答辩人所提出的违约金和滞纳金事宜不成立,取消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此笔费用的请求。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收到某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能否成为被申请人不支付租金的抗辩理由。 2、违约金及滞纳金如何计算。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租金2908650元,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若被申请人依据某法院(XXXX)X协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法院代申请人履行债务,则从前述款项中相应抵扣。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85500元。上述一、二项被申请人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用40582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10003.4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0578.54元,被申请人应承担的部分在其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2013年1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2908650元,该金额通过双方当事人账务核实,被申请人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等规定,及《房屋租赁合同》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约定的条款,仲裁庭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908650元租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某法院下达的(XX)X协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司法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等发出协助执行文书,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等协助法院查封、扣押、扣划、提取、冻结有关款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都有义务承担协助义务。被申请人2018年11月21日收到某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义务配合法院,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扣留、提取应付房屋租金2700000元至某法院执行案款专用专户,未经法院允许禁止向申请人支付。故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租金按时间段分为三种情况:一是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被申请人应支付租金共计517500元,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及时缴纳租金,已构成违约,抗辩理由不成立;二是2018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支付的租金累计达到2700000元的部分(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因法院明确未经法院允许禁止向申请人支付,故此部分租金被申请人暂不支付租金给申请人不构成违约,抗辩理由成立;三是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共计欠缴租金2908650元,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被申请人扣留、提取应付房屋租金2700000元至某法院执行案款专用专户,未经法院允许禁止向申请人支付。欠缴租金2908650元减去协助执行的2700000元的租金部分为208650元,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及时缴纳租金,已构成违约,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违约金及滞纳金的计算。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500000元,被申请人逾期交纳按约定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对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被申请人按履约保证金(500000元)的10%支付违约金,则违约金金额为50000元。关于滞纳金,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照违约金数额的1%支付滞纳金,截至2020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50000元×1%×171=8550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计算141日,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计算30日)。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对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的约定,其是具有履约担保和违约惩罚的性质,但同时合同中约定了逾期缴纳租金的滞纳金计算方式,滞纳金即为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根据违约责任的立法原理,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同时兼顾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延迟支付租金的还给其造成其他的实际损失,合同约定以逾期天数计算滞纳金更为合理,因此申请人在主张滞纳金的同时,不应再主张违约金,仲裁庭对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对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结语和建议 申请人某服务中心请求支付租金2906050元,并请求支付违约金50000元和滞纳金1060000元。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争议焦点一是被申请人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能否构成逾期支付租金的抗辩理由;二是违约金及滞纳金的如何计算问题。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发挥仲裁的调解作用,在裁决前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达成共识。本案正确处理了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