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住院治疗大病患者。 (一)重点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城镇特困职工、优抚对象; 3.原建档立卡脱贫户; 4.恶性肿瘤患者。 (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一户两残及以上、一户多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患者。 二、定点医疗机构 广东省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对象因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救助标准给予年度一次性救助。按自然年度计算,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救助年度。 救助项目设置起付点和最高限额。起付点:重点救助对象为2000元(2000元内由患者自行负担),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患者为4000元(4000元内由患者自行负担)。救助标准最高限额为10000元。 (一)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年度内患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超出2000元部分在最高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救助。 (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患者救助标准。年度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超出4000元部分在最高限额内按以下比例进行救助。救助比例: 起付点以上不满1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救助;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2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予7000元救助;50000元以上的,给予10000元救助。 1.申请时间:大病救助以救助对象出院的发票日期为准,当年住院当年申请,出院日期在当年12月份的可顺延至次年1月底前办理。 2.办理手续:救助对象本人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带齐以下资料: (1)救助对象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与复印件; (2)由代办人代为申请的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有效收费凭证,住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特困职工、优抚对象、原建档立卡脱贫户等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5)救助对象为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患者的需做出特殊困难情况承诺,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项目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情况承诺表》; (6)救助对象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承办科室: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科 联系电话:88611869 文件详情请点“阅读原文” 编辑:王雅丽 审核:林海 来源:市残联康复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