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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案卷 | 付了定金却被解除合同 房产买卖纠纷谁违约?

2025-2-22 19:20| 发布者:汕头信息| 查看:376| 评论:0

摘要:内容提要preview剖析案情,以案说法,一起来看《打开案卷》。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房屋买卖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就需要法律的介入,来明确责任分摊。2023年7月,福建男子 ...

内容提要
preview剖析案情,以案说法,一起来看《打开案卷》。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房屋买卖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就需要法律的介入,来明确责任分摊。2023年7月,福建男子沈某与汕头市民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马某位于市区金馥园的一套房产。然而,在沈某支付定金后,马某却单方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退回了定金。沈某认为马某违约,便起诉至龙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那么,这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2023年7月17日,经房产中介介绍,沈某与马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马某将市区金馥园一套房产以695000元卖给沈某,付款采用银行按揭方式,定金3万元。合同备注,若沈某因征信问题无法按揭,双方和平解约,马某退回定金。合同签订当日,沈某向马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马某在收据上签名确认,收据注明:剩余2万元定金,于7月20日前补足。
当时,合同上是约定说,原告应当在17号之前将定金3万元支付,但是原告是当天就只支付了其中的1万块钱,当时双方又通过协商一致,在收款收据上面对定金的支付时间作出了变更,被告那边同意我们在20号前补足剩余的2万元定金即可。——原告代理人



7月18日,沈某征信审核通过,7月20日,沈某将另外的2万元定金转入马某的银行账户。然而,马某未与沈某协商一致,就通过中介表示不再卖房。7月26日,马某向沈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将收到的两笔转账共3万元退回。
在19号的时候,被告那边就突然通过中介公司单方提出解约,就说不想将这个房屋卖给我们原告这边,但是因为说被告当时是没有跟我们这边协商一致,然后,突然就单方提出解约,所以,原告是不同意的。当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还是依然按照约定在20号那天就补足了剩余的2万块钱定金,但是被告之后就一直说他已经在19号向我们提出了解约,所以,不接受这2万块钱的定金,并且在之后也是向我们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并自行将3万块钱退回来。——原告代理人



沈某认为,马某违约,于是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我们原告这边就一直跟对方主张违约赔偿的事项,但是一直协商未果,所以,就起诉到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他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3万块钱。——原告代理人



对此,被告马某辩称,沈某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定金,构成违约,马某有权解除合同。即便马某违约,实际购房定金应认定为1万元。沈某7月20日转账的2万元是在马某告知解除合同后支付的,不应计入定金数额。就此案,龙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原告7月17日支付给被告1万元,被告在备注剩余的2万元应该于7月20日前补足的收据上签名确认,应当视为被告同意原告7月20日前补足定金的一个变更约定。被告主张原告未于7月17日当日付清全部的定金3万元构成违约,但是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当时不同意原告延期,反而在收据上签名确认,故被告单方面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琛



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定金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
关于定金的数额怎么确定的问题,合同约定的数额是3万元,收款收据上双方再次确定原告已经支付了1万元,剩余的2万元应当在7月20日前补足,原告也于2023年的7月20日前向被告支付了剩余的2万元,故本院认定,双方约定的定金金额应为3万元。——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琛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马某在收据上签名确认剩余定金于7月20日前补足,应视为同意变更约定。沈某于7月20日转账2万元,已履行合同约定。马某单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沈某定金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马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某支付3万元。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合同履行争议时有发生。这类案件的争议往往聚焦于违约责任的确定,而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定金具体数额的认定又成了另一争议焦点。定金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订立生效或履行而自愿作出的一种担保约定。通常情况下,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会充作价款;而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买房下定的时候约定的定金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一、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二、定金的约定必须是金额明确的;三、定金约定的金额必须实际支付。——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琛



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和法定的后果。在购房交易过程中,容易与订金、意向金、保证金等日常交易的用语混淆。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区分,确保定金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产生纠纷。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充分注意定金条款是双刃剑,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要约定定金条款和定金的具体数额时,双方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履约能力和合同正常履行的可能性,例如在房屋过户的时候,要查清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交付的风险,如果要通过银行或者是公积金进行贷款的,还要提前查询好征信是否符合银行或者是公积金的放贷条件。若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约定了定金条款后,又因各种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合同,那么违约的一方就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琛

视线君说: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每一位合同当事人都应以诚信为本,秉持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的房地产市场中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交易秩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以本案为鉴,警醒于心,坚守合同约定,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详细节目敬请收看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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