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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司法局关于向社会征求《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蓝色河畔 2025-1-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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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潮州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促进潮州全域旅游发展,按照《潮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制定规章计划》(潮府〔2022〕20号)部署,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潮州市民宿管理 ...



为规范潮州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促进潮州全域旅游发展,按照《潮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制定规章计划》(潮府〔2022〕20号)部署,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告时间:2022年10月31日-12月1日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潮州市司法局。

邮寄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华信大厦8楼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政编码:

521000

联系(传真)电话:

0768-2356070

电子邮箱:

cz2356070@126.com

附件:1.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说明

                   潮州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31日 







 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民宿的服务质量,大力促进潮州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潮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潮州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领导小组由旅游、市监、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卫健、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设办公室,牵头组织民宿的管理工作。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落实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引导民宿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实施旅游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救援机构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可在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基础上,制定我市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达到建设工程规模的民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明码标价、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对民宿实施卫生监督管理,负责民宿传染病情的监测、防治和控制工作。

税务部门依法对民宿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引导民宿经营者依法纳税。

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宿的服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 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镇、村居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镇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执行,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经营用客房建筑物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可以结合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第九条 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一)位于古城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的,须符合《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规定;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二)位于拟征迁(征收)范围内的,须服从城乡发展规划要求,如该区域启动征迁(征收)工作,须自觉停止经营活动,否则相关部门有权注销所有运营执照。

  第十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新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所有建筑物需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农家乐(民宿客栈)建筑防火规定执行。位于古城区范围内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规定。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民宿治安管理APP(粤商通)或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隐患自查、自报、自纠机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技能培训。

  (四)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五)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六)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禁止“黄赌毒”的相关要求。

  (七)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八)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 民宿给排水设施需达到安全卫生标准,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十九条 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三)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装修方案(装修平面图、前后立面照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四)营业执照。

(五)房屋安全佐证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报备资料后,将相关信息、材料送各县区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综执法、应急、生态环境、卫健、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并接受公安、消防、旅游、市场监管、住建部门、城管执法、应急、生态环境、卫健、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依规落实管理,履行安全义务。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置,及时报告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民宿有使用燃气的,有条件的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七)电动车应使用匹配的适配器充电,且应在室外停放和充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治安管理职责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民宿相关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并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治安安全责任制,履行治安责任,落实各项治安安全措施。

  (四)发现各类违法活动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五条 登记报备职责

  (一)每季度前5天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备上一季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等情况,具体报表格式由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二)相关证照有遗失或毁损,根据各部门相关规定申请补发或换发。

  (三)民宿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告知和救助义务

  (一)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旅客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客房明显位置。

  (二)发现旅客患疾病或受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立即协助就医;如旅客被确认为传染性疾病,应按卫健部门要求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三)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必须设置警告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提醒旅客注意交通出行等人身安全。

  (五)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

  (二)以纠缠旅客等其他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三)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四)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五)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六)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七)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三十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第三十四条 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三十五条 推进民宿提质发展,出台特色民宿、等级民宿评定办法。

第三十六条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民宿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三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证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旅游、公安、消防、住建部门、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宿综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各级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公安机关主管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说明

为规范潮州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促进潮州全域旅游发展,按照《潮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制定规章计划》(潮府〔2022〕20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潮州实际,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起草《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送审稿)》。

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市司法局经审查、修改形成《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就规章制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潮州民宿经历了自建经营阶段、政府推动扶持阶段、民营资本涌入阶段。2013年古城区只有3家民宿;2014年起,我市加快推动潮州古城规划建设,民宿列入议题;2016年,市提出一年建20家民宿客栈的任务。随着潮州古城美誉度和吸引力提升,吸引了省内外大量游客,民宿的建设也进入快车道,以年增几十家的速度发展。2018年,我市开启“潮州人家”优质民宿品牌的打造,通过潮派传统民居风、民国风等多主题发展民宿,展现潮州独特的风采,民宿成为潮州古城旅游的亮点。为适应民宿行业迅猛发展的形势,切实加强对民宿的管理,我市在现有《湘桥区民宿客栈管理办法(暂行)》《潮州市潮安区民宿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调研,对民宿行业进行立法,制定《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从立法层面加强民宿管理。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三)《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起草,先后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在潮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咨询论证会、起草专班会议,听起立法专家、民宿协会代表、民宿经营者代表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立法程序开展合法性审核,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集体决定,报送市政府审核。

四、主要内容说明

《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分总则,开办要求和程序、经营规范、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四条,明确民宿的开办要求和程序,对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对各单位的监管职责进行界定,并明确违法法律责任。涉及的处罚措施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来源:潮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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