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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全宗│民国汕头地方法院全宗档案
蓝色河畔 2024-7-30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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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宗号:M022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将司法和行政分离,结束“政刑合一”历史。清宣统二年(1910),设澄海地方审判厅和澄海地方检察厅,辖潮梅地区,为全省四个地方审、检机构之一。同年设汕头埠审检厅,为全省七 ...


全宗号:M022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将司法和行政分离,结束“政刑合一”历史。清宣统二年(1910),设澄海地方审判厅和澄海地方检察厅,辖潮梅地区,为全省四个地方审、检机构之一。同年设汕头埠审检厅,为全省七个初级审检机构之一,成为潮汕地区最早的独立审检机构。其它未设审检机构的县,由县官兼理民刑事案件。

机构概况

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大体上沿用清末的司法体制,审判机构保留,审判厅改为裁判所。澄海地方审判厅改称澄海地方裁判所。数月后,裁判所复为审判厅名称。1916年,澄海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合并,称澄海地方审检厅。同年秋,恢复澄海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建制。1919年,广东省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规定全省各县设分庭。1919-1921年,澄海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辖内各县先后设分庭。分庭设监督推事、监察检察官、书记官、承发吏、检验吏、法警、狱官等。

1921年,汕头埠与澄海县分治设市政厅,汕头市区的民刑案件仍归汕头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管辖。1927年春,澄海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改组为汕头市法院(澄海县的民刑案件归汕头市法院管辖)。原澄海地方审检两厅所辖各县分庭,均改称法院,并在市、县法院附设人民法院,各法院均不设院长,推事改称审判官。1928年2月,国民政府司法部通令改组,广东省法院改为高等法院,汕头市法院改组为潮梅地方法院,实行院长制,审判官改称推事;各县法院改为分庭。原市、县法院附设的人民法院撤销。1933年7月,潮梅地方法院改组为汕头地方法院,增设潮安、揭阳、梅县、兴宁地方法院。其余各县除南澳保留分庭外,均改为分院。

1934年11月25日,广东高等法院在汕头市设第一分院,辖汕头地方法院等。汕头地方法院辖潮阳、惠来分院和南澳分庭。根据1935年国民政府《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汕头地方法院归广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辖,澄海、南澳不设地方法院,其第一审案件归汕头地方法院管辖。1939年至1945年汕头被日军侵占期间,汕头地方法院停止审判活动,汕头市区第一审案件由潮阳地方法院管辖,澄海、南澳两县的第一审案件由两县政府监理。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汕头地方法院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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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等法院关于检发所属各法院监所人员训练办法仰饬属知照致汕头地方法院的训令
档案概况

馆藏汕头地方法院档案起止时间为1942-1949年,共1204卷。该全宗检索工具有案卷级、文件级电子目录和案卷级、文件级纸质目录,已完成全文数字化。

档案主要内容有:

1.有关人事管理、铨叙文件,广东省高等法院抄发有关法令、条例、办法和实施指导、规定等文书材料。



广东高等法院关于送审证件采用照片代替时应由送审机关主管长官或人事机构主管人员签章证明与原件无异致汕头地方法院的训令

2.法院检察处受理杀人等案件的告状词、审问笔录和向刑庭提起公诉函稿等材料,看守所、警察局等单位有关人犯押解、处理的报告、训令等来往函件,监狱囚粮、名册及有关文书。



广东汕头地方法院关于奉发参观监狱规则致汕头地方法院看守所的训令(1948年10月8日)

3.法院民刑事案件统计表、民刑事办案及检察官办案进行簿、收结案簿、分案簿、申述总状簿及公证处认证簿等材料,处理民事、产业、房产、土地、债务、婚姻纠纷案和侵占、诈骗、盗窃、妨害、贩卖私盐、烟毒、伪造文书等案件材料。

注:本文资料来源于汕头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汕头市志》。

供稿:蔡   颖

编辑:朱   琳

初审:蔡慕娟

复审:蔡素华

终审: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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