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规定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保障金制度。现将2015年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等用人单位。 二、年审管理 保障金年审具体工作由残联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年审时间从4月1日起至6月30日。请驻汕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其他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区(县)残联就业服务所办理。 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用人单位,视同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年审所需资料 用人单位社保登记证、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可在市残联网站下载:http://www.stcl.org.cn)、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原件、复印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审核后原件退回);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保障金年审手册。 四、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地方税收管理机制实行属地征收。 五、年审服务机构:联系电话、地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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