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澳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一宗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构成正当防卫,决定不批准逮捕。 2023年11月24日早上7时多,李某与朋友准备将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驶离现场,在驾车调头过程中因车头挨近附近店铺,店主即出来与李某争执,双方发生口角。期间,店主先是用言语辱骂李某,并用拳击打坐在驾驶座上的李某。在李某准备下车时,店主又用脚踹踢车门,阻止李某下车。后李某同车朋友下车与店主争执,李某则下车用手机进行录像。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店主上前要抢李某的手机时,将李某的帽子打落,又再次挥拳击打李某,李某即踹踢店主一脚,随后后退。店主返回店铺内拿出一根木质棒球棒追打李某,李某躲闪并逃跑,未再动手予以还击。经鉴定,店主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从整个案发过程看,店主对双方冲突升级有过错,存在言语挑衅、主动攻击他人行为。从李某的整体行为分析,其并未主动攻击他人,在面对店主的言语挑衅甚至是肢体纠缠时,也一直保持克制,在店主第二次挥拳击打其时,李某回踢一脚,随后立即后退,没有再次动手,李某用脚踹踢店主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性质相当、程度相近,在其所处的时空环境下,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综上,李某在人身权利正在受到暴力侵害时,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南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为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撑腰”,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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