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县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依法规范交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便民利企有关改革部署,更好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促进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平实际,金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要求,现作如下通告: 金平县城区2024年3月20日起,对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或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调整货车通行管理政策。货车通行政策调整后,符合条件的车辆无需申报确认,直接享受通行便利。个别桥梁、高架道路因承载能力或通行高度不足的,要对不允许通行车辆的总质量或高度作出规定。 特此通告 金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