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方陈某与被告男方林某曾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林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陈某提出,用陈某的名义在网络平台上贷款,贷款本金、利息均由林某负责清偿。于是,陈某先后两次在网络平台办理了两笔贷款,一笔2万元,另一笔5千元,合共2.5万元。陈某取得款项后,则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林某转了两笔钱,一笔1.983万元,另一笔5千元。
然而,这两笔贷款还没还清,陈某和林某却分了手。为方便结算,2021年5月20日,陈某与林某补充订立了一张借条,明确截至当日,林某就上述两笔款项仍分别结欠10549元和8297元,并约定林某应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前和12月31日前还清这两笔欠款。
只不过,此后,林某又未能按借条的约定还款,仅就第一笔债务偿还了10538元,该笔债务尚有11元未清偿,第二笔债务则未偿还。在网络平台上借款逾期未还,还产生了不少利息,这让女方陈某十分焦急。但面对女方陈某的催讨,男方林某却置之不理,仍结欠8308元未付还。
最终,陈某只能诉诸法律。陈某认为,男方拒不还款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作为原告,陈某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判令被告林某向其偿还借款8308元及该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353.68元;二、判令被告林某支付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三、判令被告林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
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和借条,可以认定陈某与林某之间存在借贷事实。陈某通过其在网络平台上贷款,将贷款取得的资金出借给了林某。不过,法庭的最终判决是:男方林某需返还借款本金,不需承担利息和律师费,陈某将自行承担贷款平台的利息风险。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
这起借款纠纷案件,最终以女方陈某只能讨回借款本金、但讨不回借款利息和律师费而告终。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贷款后转借他人,不仅违反民间借贷法律的规范要求,也违反贷款时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还会触犯刑法的高利转贷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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