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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首宗生态补偿增殖放流的案件
汕头信息 2024-3-29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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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二十大强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南澳岛地处北回归线,是广东省唯一的海岛县,素有“粤东屏障闽粤咽喉”和“粤东明珠”之称。南澳岛拥有南澎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岛国家森 ...





党的二十大强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南澳岛地处北回归线,是广东省唯一的海岛县,素有“粤东屏障 闽粤咽喉”和“粤东明珠”之称。南澳岛拥有南澎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岛国家森林公园、青澳湾国家级海洋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丰富,中华白海豚、中国鲎等珍稀海洋生物都在这里栖息,也是岩鹭、褐翅燕鸥、黑叉尾海燕等多种珍稀海候鸟的家园。



依海而生,向海而兴。近年来,南澳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大力打造“检察蓝守护生态岛”工作品牌,在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走私偷渡等海上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现代化犯罪治理模式,提升诉源治理效能,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月25日上午,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汕头海警局南澳工作站在南澳县鹿仔坑码头举行增殖放流活动,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派员参加。活动中,非法捕捞人员林某某在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见证下,将价值4万余元的鱼苗、虾苗投放至海里,通过实际行动进行生态补偿以修复海洋渔业生态。















据悉,本案是南澳县人民检察院首宗生态补偿增殖放流的案件。2023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组织人员出海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致使海洋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受不同程度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林某某并充分释法说理,林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申请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鉴于林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真诚悔过,主动增殖放流,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南澳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听证程序,对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权主持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阐述了对林某某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事实认定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林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并对以增殖放流形式修复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做法给予高度肯定。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表示其已经充分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深刻反省并真诚悔罪,承诺将在今后的生活中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并积极向同行宣传法律法规。



本案通过让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让“捕鱼人”变成“补鱼人”,切实引导“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起到了“办理一案、修复一宗、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这也是南澳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细化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处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模式,探索构建“惩治、预防、教育、治理”一体的现代化犯罪惩防体系的生动实践。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为确保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我国将禁渔期上升至法律层面。然而,仍有人为谋取私利“顶风作案”,在此,南澳县人民检察院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渔业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禁渔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维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以实际行动共同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

天蓝水碧海湾美、沙白林绿岛礁奇,这是南澳县海岛自然风观的真实写照。接下来,南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强化部门联动,积极推动构建南澳海洋生态环境大保护格局,持续推进海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用实际行动守护南澳海岛生态环境,为和美海岛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蓝”守护“生态岛”的故事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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