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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信息 2024-3-28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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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 ...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22日

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文件精神,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工程中心建设的申报评审、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有关单位、中央或省驻汕单位等)是工程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工程中心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工程中心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申报单位作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建设第七条 工程中心分为两类: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等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在广东省设立登记、住所地在汕头市的事业法人单位。2.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以上人员不低于40%。产学研合作共建工程中心的,中级职称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以上人员不低于50%。3.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4.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5.产学研合作共建工程中心的,牵头单位应与参与单位前期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已开展实质性合作并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合作方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材料(如项目合同等)。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含)。6.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模式高效。7.近2年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二)分类条件:依托单位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别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企业类: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2.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发经费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或不少于200万元。3.已有一批科技成果成功实现了工程化开发转化,为企业生产提供了成熟配套的先进技术、工艺、产品和装备,推动了企业的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公益类:1.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一年度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0万元。近3年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第九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报告》。(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三)企业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申报企业类工程中心的提供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材料(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申报公益类工程中心的提供研发经费审计报告或承担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任务书)等材料。(五)研发设备原值材料(购置发票或专审报告)。(六)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证书)。(七)研发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合同、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提供项目立项合同(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的项目名称页、项目组成员页和盖章页)。(八)成果转化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九)工程中心专职人员名单;专职研发人员近三个月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及本科(含)以上学历证书、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十)联合共建协议以及合作方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材料(如项目合同等)。(十一)科研平台有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主管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如有一票否决的情况,则反馈给相关单位,如有异议,可进行一次申诉复审,最后确定拟认定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并予以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应单独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到工程中心兼职创新,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目标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其工程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须报送变更后所在地的主管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工程中心主任发生变更的,经依托单位批准通过后,报所在地主管单位备案。工程中心名称发生变更,须按程序撤销原工程中心后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给予择优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鼓励各区县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开展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申报年份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评估考核流程为:

  (一)材料填报。工程中心应于评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材料填报。

  (二)形式审查。主管单位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确认信息并出具意见。

  (三)专家评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议,形成评估结果。

  (四)结果公布。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十八条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鼓励有关单位将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中心给予支持。基本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运行管理或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八)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科〔2022〕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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