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儿童 人工耳蜗植入医疗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人社局,市社保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听障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儿童人工耳蜗植入医疗保障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人群。本市7周岁以下参保聋儿(含其母亲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度新生婴儿,下同)或7-17岁语后聋参保患者,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经指定评估医疗机构耳科专科医生筛查,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但未纳入国家资助者。 二、指定评估、治疗医疗机构: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大附一医院、汕大附二医院。 三、待遇标准: (一)上述适应人群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人工耳蜗材料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为15万元。限额内的人工耳蜗材料费及植入手术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参保儿童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材料及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由市残联再按每例2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或按市政府关于为残疾人办实事相关项目批复的标准执行。 四、申报程序 上述适应人群在指定评估、治疗机构检查确认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由其家长(监护人)带齐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到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进行申请,未纳入国家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资助的参保人,填写相关表格,由市残联审批确认。 五、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患儿到本市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及市残联确认的《汕头市7周岁以下及7-17岁语后聋参保患者人工耳蜗植入治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办理住院记账手续,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按规定记账,属参保人支付的费用由医院向参保人收取。记账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结算。参保患儿需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或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治疗的,需在入院前将《申请表》提交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因故未能记账而垫付医疗费用的,按本市现金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由市残联支付的补助费用由参保人直接向市残联申请。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附件:《汕头市7周岁以下及7-17岁语后聋参保患者人工耳蜗植入治疗申请表》 汕头市7周岁以下及7-17岁语后聋参保患者人工耳蜗植入治疗申请表.doc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0日
|
2014-06-23
2015-05-30
2015-03-20
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