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被告人,是福建东山的女子郑某楼。事发前,她与汕头南澳一名身份不明的“大姐”联系好买卖海马事宜,并从福建东山雇请蔡某杰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前往南澳后宅运载海马。去年6月22日晚上8点左右,郑某楼到达指定地点南澳后宅田安山附近,向“大姐”购买了用白色泡沫箱装放的野生海马5878尾。当晚9点左右,她乘坐蔡某杰驾驶的货车途经南澳大桥,被南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5878尾海马,均为辐鳍亚纲海龙鱼目海龙鱼科海马属物种(非克氏海马),总价值人民币881700元。根据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野外种群的海马属所有种类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郑某楼随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去年7月26日,郑某楼被批准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为此以郑某楼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南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去年10月28日,南澳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楼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某楼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马5878尾、重量20.85公斤,总价人民币88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南澳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谢泽本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楼在本案中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马,价值在5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被告人郑某楼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在接受南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询问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主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楼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楼系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楼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和从宽处理情节,主动交纳罚金,悔罪表现较好,所犯之罪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司法行政部门评估,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郑某楼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郑某楼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和从宽处理情节,主动缴纳罚金,悔罪表现较好,经司法行政部门评估,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郑某楼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郑某楼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南澳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谢泽本据此,南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郑某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依法判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海马5878尾、重量20.85公斤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法官也提醒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保护好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近年来,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相关法律法规也更加完善。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切勿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免触犯法律法规而后悔莫及。——南澳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谢泽本 视线君说:海马有其药用价值,受经济利益的刺激和驱使,不法分子常常铤而走险,致使非法捕捞和贩卖海马的行为屡禁不止。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每年约有1.6亿尾海马被捕杀。但要知道的是,野生海马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列,非法捕捞、买卖海马,将涉嫌违法犯罪,大家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以免后悔莫及。 详细节目敬请收看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 潮语版:经济生活频道19:00 《今日视线》欢迎您的报料: 热线电话:13902771234、83181234 汕头橄榄台《今日视线》报料平台 微信订阅号:sttv今日视线 版权为汕头融媒集团所有,转载须经授权。 授权请联系jinrishixi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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