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本市各级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权责明确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我市拟制定出台《汕头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汕头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于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各级各单位高度重视,广泛组织学习,严格按照《办法(试行)》的规定,厘清权责边界,积极研究和探索适用协调机制,就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协调,解决了一些因职能交叉、职权边界不清晰引发的行政执法争议,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推动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进一步深化我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在充分总结《办法(试行)》的实施经验基础上,将其上升为政府规章。因此,市政府将《汕头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列入2023年年度立法计划的政府规章项目,为有序推进我市市区(县)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受理协调或者不受理的情况,提出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涉及争议协调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参加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在协调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涉及争议协调事项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该行政执法机关参加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依据材料。 为尽快解决行政执法争议,提升工作效率,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不超过法定期限,《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应当在收齐涉及争议协调的各行政执法机关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协调的行政执法部门,但延长期限不超过20日。同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期限内。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因联合执法需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存在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联合执法实施前,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协商,明确参与联合执法的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以及可采取处置措施; (二)在联合执法现场,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确需采取处置措施,但在实施前未予以明确的,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即时协商,明确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经协商后未能明确的,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可采取处置措施的,由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先予临时实施;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可采取处置措施的,可以指定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如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确有错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现场处置后的四十八小时内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完成协商之日起2日内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完成移交;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后,由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确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之日起2日内完成移交。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往期推荐 更多精彩 欢迎关注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现规范化统一着装 汕小布:请帮小布转发这篇文章吧! 公众号/新浪微博/南方+/今日头条 @汕头政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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