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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烟草、医疗、药品等重点商品广告的提示函
蓝色河畔 2023-7-30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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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广告经营企业、相关行业企业:为倡导文明健康理念,营造文明规范、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常态化巩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市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广告经营企业、相关行业企业:

为倡导文明健康理念,营造文明规范、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常态化巩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烟草、医疗、药品等重点商品广告发布活动作如下提示:

一、坚持生态文明理念,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二、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含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电子烟等)。

1.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

2.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3.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4.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三、依法规范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广告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3.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4.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批准文件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超出广告批准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5.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内容,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对医疗机构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不得以义医、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

7. 利用互联网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请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广告经营企业、各相关行业企业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广告审查,增强自律意识,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清理整治各领域虚假违法广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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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汕头市场监管

编辑整理:汕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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