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 近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公告,全文公布《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市民可于7月30日前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参照执行。 《条例》明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二)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户数在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可以由三人组成。 《条例》明确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负面清单。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不得挪用或者擅自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出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十三项行为。 针对物业服务费标准问题,《条例》明确,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成本变动情况,公布各类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及成本信息,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参考。 《条例》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等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需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用部位增设集中充电设施。安装使用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依照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条例》明确 依法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部位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的游泳池、会所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等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 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可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 | 汕头发布 |
2014-06-23
20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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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