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市固废中心,各相关单位: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代替GB18597—2001),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以下简称“新规范”)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助力“无废城市”建设,现就落实新标准、新规范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执行落实 新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细化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选址和建设、环境应急、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既是预防、控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指导依据,也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新规范明确了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样式和设置要求,直观传达了“全面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相关信息,使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标志传递的信息更加科学。各分局要充分认识执行落实新标准新规范的必要性,认真研究标准前后变化和新的识别标志设置要求,指导辖区内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标志更换工作及落实新贮存要求。 二、加强宣传引导,注重指导帮扶 各分局要充分发挥街镇环保力量的作用,采取培训宣传、派发指引手册等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向危险废物相关单位“送法上门”,加大危险废物新标准、新规范的宣传力度,提高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对危险废物的认知程度和环境污染防范意识。要认真制定推进落实工作方案,采取先试点示范后全面推广的方式,组织专人指导帮扶企业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7月1日前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全部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定期检查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和识别标志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不按照要求整改或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要根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强化主体责任,对照评估整改 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7月1日前对照新标准新规范,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类型选择、选址、建设、运行、管理到危险废物包装、分类存放、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以及标志标识设置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及时落实整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需要提标改造的,应妥善安置现存危险废物和提标改造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要定期对贮存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评估、监测,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持续达标。鼓励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出入口、设施内部、称重设施上方、装卸区域、厂区出入口等关键位置安装频监控。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和重点产废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与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水平。 三分钟看懂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如何设置 video: https://mp.weixin.qq.com/mp/readtemplate?t=pages/video_player_tmpl&action=mpvideo&auto=0&vid=wxv_2968892886702555137 (视频来源:生态环境部) 附件: 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代替GB 18597—2001) 2.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官网查看附件内容。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