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明知女职工处于孕产期又在收到病假条的情况下,仍以女职工旷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对吗?女职工在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如何举证? 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 王女士系上海某货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从事仓储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3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有严重的妊娠反应,且怀孕后身体一直不适,行动不便。经向公司领导口头报告并邮寄了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后,王女士便在家中休病假。然而,令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同年9月王女士生产后返岗上班时,却收到公司的辞退通知书,理由是王女士连续旷工5天以上,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王女士立即找到公司人事部门,并询问有关人员:自己明明已经将病假单悉数交到了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怎么现在就变成了旷工?然而公司对王女士已交病假单的事情却矢口否认。 王女士于是持病假单复印件、快递存根等证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孕期女职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女士的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该货运公司否认王女士交过病假单,但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王女士提供了病假单复印件、相应的就医记录,以及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公司寄送病假单的快递存根。因此,货运公司关于未收到过病假单的辩称无法被采信。且货运公司已明确知晓王女士怀孕事实及怀孕周期,即便王女士没有及时向货运公司提供其病假单,货运公司也应尽到催告义务,而非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货运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责,故裁决撤销解除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来源丨“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微信公众号 供稿丨法制科 “百名人社干部助百企”行动最新进展 潮州日报专版报道潮州市人社系统“百名人社干部助百企”行动“三大战役”在行动:四通集团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正式开班潮州人社系统挂钩服务企业礼包(第二版)推 荐 阅 读 欢迎关注“潮州人社”微信公众号 你点的每个赞,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