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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保护地震监测环境,人人有责
蓝色河畔 2023-7-2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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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点击“汕头防震减灾”关注我们 问什么是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需要地面、地上、地下一定的环境条件作为保障,使人文活动对观测不产生干扰。这些都属于观测环境的范畴。地震观测环境是指地震监测设施能够正常工作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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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震观测环境?

地震观测需要地面、地上、地下一定的环境条件作为保障,使人文活动对观测不产生干扰。这些都属于观测环境的范畴。

地震观测环境是指地震监测设施能够正常工作所要求的周围环境,是由保证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构成。用于记录地震活动和捕捉地震前兆信息的各类地震观测仪器和设备,需要在能够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并准确地接收、记录到真实地震信息的环境下工作。

例如,测震仪器(地震仪)记录地震波信号,要求地震台(站)附近一定范围内不能有人为振动源(如爆破、各类机动车辆、各类机械生产的振动等),以免影响仪器正常工作,或是因背景地噪动掩盖了地震信息。地磁仪、地电仪观测的是地球的磁场、电场信号,要求台址附近一定范围内不能有影响仪器正常工作的人为磁场和电场干扰(如车辆、电缆电器设备、大量铁磁性物体等)。在地壳形变、重力测量点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施工、堆放物品。在地震观测用井(泉)附近或相通含水层不得大量取水和污染水源等。



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是怎样划定的?

地震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它是根据观测手段的技术需要划定的一定范围的物理空间。

保持符合观测要求的观测环境长期稳定,为防震减灾工作和地震科学研究提供可靠的观测数据,是地震观测的基本要求。为了保障地震观测不受各种各类干扰源的影响,200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对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国家标准GB/T 19531—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分4部分提出了测震、电磁观测、地壳形变观测和地下流体观测的环境要求,具体规定了相关技术指标及其测试方法。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地震技术系统建设中台网组建和观测站点选址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主要依据。



地震观测环境具体又可分为内环境和外环境两类。所谓内环境,是指仪器工作地点附近的环境,一般指观测系统特别是观测仪器放置处的小环境。为了确保其符合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一般在观测站点选址建设时就采取了必要措施,力求在观测实施过程中,确保其环境参数的变化在可以控制的技术指标范围内。所谓外环境,是指观测站(点)以外的周围空间,一般是指人为活动可能对地震观测过程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定空间范围环境。在观测站(点)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规避措施或技术手段来保障观测站(点)符合环境要求。当观测站(点)建成后,如果附近要建其他各种工程设施,其选址和施工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或者退让,或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使可能的干扰源处于要求的空间范围之外,以保障地震观测不受各种干扰影响。

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是指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最小区域。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观测手段、仪器类别以及干扰源特性综合划定保护范围,通常用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区。这些最小距离的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予以规定。对于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最小距离的一些干扰源,如建筑群、无线电发射装置等,则通过县级以上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GB/T 19531—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规定的测试方法和相关指标进行现场实测确定。



关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法律法规有哪些?

从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地震局制定《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至今,经过几十年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我国已经建立了从国家到省级再到市级的地震监测环境保护三级法律制度体系。

其法律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既有调整我国防震减灾领域各方面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又有《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专门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原文

同时,《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现代地震仪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地震观测山洞中放置着精密仪器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地震台网中心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中国地震科学台阵探测”项目济南观测点的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地震应急指挥通信车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点击查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原文

来源:山西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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