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曹某和宗某均是某公司员工,2019年5月5日15时45分左右,宗某进入车间大门刷卡完毕准备离开,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曹某开玩笑时用脚轻轻踢了下宗某的臀部,宗某随即返回与曹某打闹推揉,因曹某用力不当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2019年9月11日,宗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宗某这种情况 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分析 宗某这种情况 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案中,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或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而是因宗某与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闹推揉所致。 因此,宗某这种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供稿丨法制科 “百名人社干部助百企”行动最新进展 潮州日报专版报道潮州市人社系统“百名人社干部助百企”行动“三大战役”在行动:四通集团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正式开班潮州人社系统挂钩服务企业礼包(第二版)推 荐 阅 读 欢迎关注“潮州人社”微信公众号 你点的每个赞,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