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的规定。 一、各级红十字会必须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本次法律修订对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形成了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权责分开、相互制约的现代治理结构,即理事会负责决策、执委会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这种权责分明、管监分离的新型治理结构,是本次红十字会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红十字会组织制度建设的改革创新,必将极大提升红十字会依法治理和依法监督的水平。 此前,各级红十字会都只设立理事会而没有设立监事会。增设监事会,不是说红十字会过去没有监督。红十字会的监督实际上来自多个方面,有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还有纪检监察方面的监督。监事会属于红十字会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是监督形式的增加和补充,并非是对其他监督形式的排斥和替代。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因此,将设立监事会纳入法律规定,是对国务院文件精神的法律固化,有助于建立起监事会与其他监督形式的衔接协调机制,促进红十字会综合性监督体系的形成。 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都要向同级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监事会都要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这里明确了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与同级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会员代表大会是各级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监事会是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在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监事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二、会长、副会长的产生 本条第二款规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因此,红十字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均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主持理事会的,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中国红十字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关于监事会 本条第一款规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本条第四款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产生方式和会长、副会长的产生方式有区别,监事长、副监事长经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而会长、副会长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主要是监督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包括: (1)监督理事会、执委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2)监督理事会、执委会执行有关决议的情况;(3)邀请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理事会通报年度监督情况;(5)列席理事会、执委会有关会议等。 增设监事会,对红十字会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改革,是推进红十字会组织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探索实践,也是这次红十字会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在各级红十字会进行换届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关于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的规定。 一、国家红十字会聘请名誉会长是国际惯例 随着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是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王室成员出任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名誉会长、赞助人或保护人,并逐渐成为国际惯例。例如:英国女王,比利时亲王,沙特、柬埔寨、马来西亚、莱索托的国王,美国、意大利、菲律宾、新加坡、印度、埃及、突尼斯、巴基斯坦、阿富汗、印度尼西亚、几内亚、塞内加尔等国的总统,斯里兰卡、新西兰、斐济等国的政府首脑,日本、泰国的皇后,荷兰、尼泊尔、摩洛哥的公主等。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一般聘请国家领导人担任名誉会长 1993年颁布的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谁担任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但从1994年10月至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任国家主席江泽民、胡锦涛先后出任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还有多位副国级领导人出任名誉副会长。201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聘请国家副主席李源潮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2018年6月29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聘请国家副主席王岐山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具体点这里)。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在关于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的条款上增加了“可以”两字,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法律上对此不作硬性规定,是为了使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问题上更具有灵活性。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国家领导人担任。 本条没有就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设立和聘请名誉会长的问题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为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红十字事业的重视和支持,一般参照红十字会法关于总会聘请名誉会长的规定,聘请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的法人资格的规定。 一、关于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又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三种类型。红十字会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律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意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成立起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无需通过社团登记去取得法人资格。这是因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免予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自成立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属于“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故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需要登记的范围。 2000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登记,他们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社会团体可以免予登记,他们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因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在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 三、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关于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社团法人资格问题,在整个法律修订过程中,一直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红十字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作为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既包括总会,也包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认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应是整个“中国红十字会”,而不能单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另外,红十字会法第七条规定,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既然“总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都是依法建立,就应该都具有法人资格,而不应只是“总会具有”法人资格,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却要“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有专家认为这在法律地位和法律待遇上不平等。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免予登记,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依法登记并取得社团法人资格,这是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制度,不会影响中国红十字会的统一性。认为要求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通过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有利于对红十字会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另外,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中规定,中国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可以免予社团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作协可以免予社团登记。并没有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可以免予登记。 立法机关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最终没有对原红十字会法的规定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如要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应当符合社团法人的条件并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国外对红十字会法人资格的规定 《美国红十字会联邦宪章》规定,“美国红十字会是一家美国联邦特许机构”,是法人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可在任何管辖地对外宣称其为“美国红十字会”。《肯尼亚红十字会法》规定,“肯尼亚红十字会应为一个法人团体,永久存续”。《韩国国家红十字会组织法》规定,“韩国红十字会应为一家法人团体”。 除上述一些国家的红会法将红会规定为法人团体外,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将红会规定为志愿援助组织,如英国、德国、奥地利、柬埔寨、马尔代夫等。 来源 | 《中国红十字报》,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编辑 | 沈炎林、潘心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