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系某公司的员工,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8月,吴某在工作中不慎将手臂割伤,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吴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4年3月,公司向吴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此后,公司安排吴某从事库管工作。2014年10月,公司发现吴某私自将仓库物品卖与他人,并将所得收为已用,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以吴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向吴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事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则认为吴某是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这种情况,公司需要向吴某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解析 公司需要向吴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吴某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改变职工发生工伤的事实,即已认定工伤,就不能因此而免除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来源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供稿丨法制科 “百名人社干部助百企”行动最新进展 潮州日报专版报道潮州市人社系统“百名人社干部助百企”行动“三大战役”在行动:四通集团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正式开班潮州人社系统挂钩服务企业礼包(第二版)推 荐 阅 读 欢迎关注“潮州人社”微信公众号 你点的每个赞,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