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应当树立正确的监督思维和办案理念,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履职能力现代化水平,注重刑事执行检察办案体制机制建设,推动巡回检察与刑事执行检察其他各项工作深度融合发展。 高质效办好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必须整合办案资源,形成办案合力,构建一体化侦查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时首次在党的报告中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是党中央赋予检察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责任。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能。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仅具有刑事执行监督职责,而且承担了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侦查的职能,肩负着保障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领域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刑事执行和相关司法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职责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高质效办好案件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第一要务。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大部分采用“办事模式”,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监督事项,大多为制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基本不按照办案立卷归档。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先后修改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始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按照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步骤规范化处理监督事项,审查案卷材料,并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有关事实,审查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以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程序更加规范严格的办案模式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同时,作为刑事诉讼法重新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当继续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高质高效办好案为工作要求,把每一件案件都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案件,确保立案侦查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效果好”。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应当首先树立正确的监督思维和办案理念 应勇检察长对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很多明确具体要求,如何贯彻好、落实好这些指示要求,前提在于准确把握好这些指示要求蕴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深刻内涵和科学规律,切实转变监督思维、办案理念。一是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的真切需求,刑罚的执行事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事关党的执政根基和政治安全。因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以满足人民对刑罚公正执行的更高要求为目标,维护刑罚统一正确实施,走好刑事司法“最后一公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让违法犯罪的人受到惩罚,让无辜清白的人得到保护,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二是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刑事执行活动与刑事执行检察虽然在分工、职责上各不相同,但目标任务高度一致,都是为了保障刑罚执行公平公正、践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与刑事执行机关携手共进,在法律监督中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工作中,应当注重加强与刑事执行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彼此为对方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统筹平衡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原则。三是要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的基本工作理念。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重点关注监管场所在押人员各项权利的保障工作,加强与监管场所沟通协作,共同打击牢头狱霸和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被监管人员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应当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履职能力现代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检察工作现代化是政法工作现代化重要一环,检察工作现代化,首先应当着力提升办案履职能力现代化水平。具体到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是要以案件质量考评指标为标准,进一步提升监督力度和办案质量。应勇检察长指出,“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是科学评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效和依法履职质效的‘指挥棒’,事关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刑事执行检察办案部门要以“考实、评准、用好”为导向,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发挥好案件质量考评指标的标尺作用,为提升检察履职能力提供目标和方向。在最新印发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中执检条线新增了四项内容,聚焦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办案效果、“减假暂”不当的监督、发现纠正严重违法行为等问题。虽然此次更新在侦查办案力度指标上没有专门规定,但不能认为侦查办案力度就不重要,各地检察机关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自行探索设置相关指标,相对科学合理的可在全国范围推广。二是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大力实施刑事执行检察数字检察战略。要深刻认识大数据时代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推进建设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打破网络壁垒、数据孤岛,实现政法系统各部门协同办案、数据共享、分析预判和科学决策,有效破解文书传递不畅、监督信息匮乏等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利用好大数据思维开展侦查线索摸排、调查核实,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发现犯罪现象背后的行为规律,努力做到由个案侦查转向类案监督。三是要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检队伍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通过建设和应用侦查、巡回检察人才库作为办理大要案和跨区域巡回检察的机动力量,注重培养、发现新人,发挥执检业务骨干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派驻检察人员轮岗交流,促进与其他刑事检察部门人员有序流动。必要的时候积极争取把具有侦查经验,或法医、电子证据、财务等专业技术背景的同志调整充实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应当注重刑事执行检察办案体制机制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凸显了体制机制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两反”转隶后,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大量新问题、新任务,建章立制工作始终处在进行时。一是要进一步巩固深化“派驻+巡回”监督机制。各地检察机关应统筹用好常规、交叉、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制定巡回检察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做优监狱巡回检察。同时应当加强新型派驻检察建设,研究建立派驻检察室建设长效机制,评选派驻检察业务优秀集体,对派驻检察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派驻检察要发挥好“前哨”“探头”等支撑作用,为巡回检察全面提供监管场所相关情况,做好巡回检察的保障、联络等工作,协调监管场所配合和支持。巡回检察对派驻检察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派驻检察切实发挥基础性作用。巡回检察结束后,派驻检察人员应及时跟踪、督促监管场所落实相关整改意见。二是要健全完善检察一体化侦查工作机制。高质效办好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必须整合办案资源,形成办案合力,构建一体化侦查机制。用好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力量,省级院探索建立侦查指挥协调平台,在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立体侦查格局下,发挥“四大检察”相互协作及检察一体化优势,严格落实关于线索移送、内部协作的相关规定,深挖错误司法裁判、虚假诉讼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实现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侦查信息共同研判、侦查活动统一指挥、侦查力量统一调配,激发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一盘棋”的活力。三是探索检务公开和司法民主相关机制。如在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中,可以探索引入律师参与,担任检察听证的听证员或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减刑提请、减刑幅度、假释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探索律师专门提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机制,鼓励律师发挥执业优势,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了解、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在巡回检察工作中,可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增强巡回检察工作透明度,提高巡回检察工作质效。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应当推动巡回检察与刑事执行检察其他各项工作深度融合发展 刑事执行检察条线涉及的业务种类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巡回检察、派驻检察、“减假暂”案件监督、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等等,各个业务种类对应的被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均不相同。巡回检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统筹领导,将巡回检察与执检其他各项工作有机融合、彼此协助,实现更加高质高效的办案效果。一是加强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有机融合。派驻检察可能存在“熟能生懒”“熟能生腐”的问题,巡回检察组成员不固定,检察具有临时性,无法全面客观准确掌握监狱实际情况,将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有机融合是实现优势互补的理想模式。派驻检察室具有阵地功能、岗哨功能以及纽带功能,可以及时动态掌握监管场所的情况,发现和纠正监管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为巡回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性素材。巡回检察的优势在于可提高监督敏感度,其组成人员、检察内容和检察时机等不固定,机动性和灵活性强,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因此只有在融合模式下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的整体司法效益方得以实质提升。二是加强重点事项监督和巡回检察的有机融合。执检重点监督事项中,“减假暂”问题突出表现在违规计分、证明材料缺失、虚假立功等方面,同时“批量提请、批量审查”导致实质审查被虚化,因此必须和巡回检察相融合,破除“减假暂”监督弱化的困境。巡回检察组应当突出对“减假暂”案件中的重点人员、关键环节、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如对象上加强对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重点罪名的罪犯、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罪犯、从事事务性活动罪犯、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等的重点监督;环节上加强对“减假暂”活动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内容上注重对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在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工作中,可通过巡回检察督促监管场所合法合规开展工作。对于被监管人员死亡相对较多的监狱或看守所可进行专门巡回检察,通过对被监管人死亡情况以及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规进行检察,了解死亡事件全面情况,重点剖析被监管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同时对派驻检察室监督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派驻检察室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共同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三是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与巡回检察工作的有机融合。一方面,巡回检察是检察侦查重要的案件线索来源,另一方面,检察侦查是巡回检察刚性监督的重要保证,因此将巡回侦查与检察侦查工作有机融合,是实现两项工作深入发展的必要方式。如在巡回检察中培养侦查思维,增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敏感度,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围绕时间、地点、对象、具体情况等要件开展必要核查,采取制作调查笔录、调取监控录像、复制文书材料等侦查手段,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做到监督全程留痕。强化证据意识,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线索移送和立案侦查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侯亚辉)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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