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决定在全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鼓励实行无不良信用记录投标人、中标人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措施。具体事宜如下: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投标人、中标人是指在“信用中国”中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承诺”中没有“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有关记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信用承诺函是指由投标人、中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承诺,作为与保函、保单同等效力的投标、履约保证形式,若违约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用承诺函。 信用承诺函以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查询为准,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信用承诺函一经提交,则具有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同等效力,除因法定例外情况,在有效期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撤销撤回。若投标人为投标项目中标人的,信用承诺函有效期则自动延长至合同约定工期。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出具信用承诺函。 三、中标人提供包括信用承诺函形式在内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或保单。 四、投标人、中标人对信用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发现问题的,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信用承诺函.doc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2日 扫描二维码下载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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