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税收支持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落实好就业民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按照最优标准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让我们一起来了解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吧。 重点群体创业优惠篇 一、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二、享受条件 从事个体经营 三、优惠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重点群体就业优惠篇 一、享受主体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享受条件 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优惠内容 1.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注意事项 一、政策有效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其他事项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三、简化办理流程 纳税人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无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证》、申请核实和开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通告2021年第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供稿:揭阳市税务局法制科 编发: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