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巩固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更好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职能作用,我市对《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进行修订,并形成《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 2013年4月,我市出台《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取得显著成效。2021年,我市根据上级决策部署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市人大常委会于当年6月出台《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明确:调整适用和停止适用的期限为二年,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完善《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经充分调研评估,一年多来的行政复议改革实践证明可行,取得了预期效果,修改条件基本成熟。 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复议实践补充相关规定,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成果,主要包括:一是补充复议协调机制的规定。近年来,复议机构主动作为,采取提醒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向申请人释法说理等协调措施,争取申请人谅解,消除申请人质疑,该做法有效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最大程度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二是补充调解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规定。近年来,针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引发工伤认定类行政争议的重要原因这一情况,复议机构按照自愿合法原则组织调解有关民事纠纷,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有效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避免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空转”和纠纷化解“不见底”的现象,更好地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三是补充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联动机制的规定。复议机构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的要求,积极推动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联动,将复议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不当行政执法问题移交执法监督机构开展执法监督,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来源:汕头发布 |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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