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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司法局关于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核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的通知
蓝色河畔 2023-5-7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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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ONFERENCE IVATATION通知汕头市司法局关于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核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司法部、省司法厅公告 ...



CONFERENCE IVATATION

通知

汕头市司法局

关于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核查及申请

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司法部、省司法厅公告有关规定,现将汕头考区2022年度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核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通知如下:

01

成绩核查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

汕头考区应试人员对个人成绩有异议需核查分数的,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于5月16日前(工作日08:30-11:30;14:30-17:30),到汕头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402室,咨询电话:0754-88178628)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请申请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02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一)网上填报信息。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2023年4月26日8时至4月30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完成网上填报信息后,选择我市作为受理地的申请人应于2023年5月10日至5月16日(工作日)按照网上预约时间到汕头市司法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现场提交的材料如下:

1.居民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并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需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2.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1)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以及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交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2)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现役军人需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其他申请人需提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3)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持军队院校或2001年及以前国内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或者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

(三)现场审核地点

汕头市华山路16号市司法局一楼汕头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3

注意事项



1.资格申请人无需提交证件照片。制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照片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报名时提交的电子照片信息统一印制。

  2.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以申请授予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取得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因留学、重大疾病、现役军人执行任务以及公务人员执行重大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到现场申请的,可申请适当延期提交申请材料或者委托近亲属、单位相关人员代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延期提交申请材料的,留学人员需提交护照、签证复印件;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交医院诊断书;现役军人需提交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执行任务情况说明;公务人员执行重大紧急公务的需提交所在单位的情况说明。委托近亲属或单位有关人员代为提交申请材料的,除提交申请材料及上述材料或情况说明外,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申请人本人领取。

其他事宜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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