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笑是福建漳州的渔民,2021年4月12日,陈某笑和陈某生、陈某国、陈某平、陈某胜驾驶渔船,在广东省南澎列岛附近海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被汕头海警局龙湖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扣渔获物313公斤以及电线、轴带发电机、网具等渔具一批。经鉴定,该渔船使用的渔具属于“单船(底层)桁杆拖网”,在《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制度的通告》中被列为“过渡渔具”,使用的捕鱼方法属于电力捕捞作业,且渔船作业被查海域属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渔业禁渔区线内。
就陈某笑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21日向南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南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后,南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笑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陈某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与南澳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评估费,同意公开赔礼道歉,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期间,由陈某笑依法承担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赔偿责任,已向指定账号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7955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82550元,并在汕头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为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另外,本案中的陈某生等四名渔民因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透过本案,法官特别指出,电鱼、炸鱼、毒鱼等均为非法捕捞行为,将严重危害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广大渔民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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