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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物:纪律不容
汕头信息 2023-4-27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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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22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一则案例,对原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王海玉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通报显示,王海玉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 ...



案例
2022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一则案例,对原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王海玉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通报显示,王海玉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在这则通报中,王海玉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以低价购房或以高价售房的方式获取巨额利益,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企业聘任并领取高额薪酬,利用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利并从中敛财;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引起关注。
违规占用公物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列出的情形。《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该规定划清了公私界限,明确了假公济私、以公谋私、损公肥私等均属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党员干部在公私这道“选择题”面前所给出的答案,折射的是政治觉悟、反映的是政德人品、彰显的是党性修养。在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里,公与私的界限泾渭分明,在这个重要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作风问题,很多是因公私关系没有摆正产生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公权为民、公私分明是为官从政的底线。党员干部出问题,往往就是一个“私”字在作怪。一旦公私混淆、界限模糊,任由私欲膨胀、私心作祟,小问题就会演化成大错误,不注意小节终会难逃“大劫”,最终滑向腐败的深渊。

公私之间见初心,公私之间显境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对公与私、义与利、苦与乐、廉与腐等关系处理,有着明确的价值标杆。唐朝诗人孟郊在《上达奚舍人》中有“大贤秉高鉴,公烛无私光”的自省诗句,南宋诗人周紫芝在《竹坡诗话》中留下了“公烛之下,不展家书”的历史佳话。中国共产党人不仅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为全人类解放而奋斗终身”的无私精神,也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天下为公”的崇高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这既是对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高尚政治品格的重要诠释,也为新时代广大党员干部提升党性修养明确了衡量的重要标尺。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第一条中就明确了“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要求,给出了崇廉尚德的高线。但是,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不仅要靠自律养成,更要靠纪律约束。《条例》不仅要求党员干部处理好公权与私权、公务与私务、公德与私德的关系,更在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以明确的规定划清了公物与私物的界限。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对直接侵占公物情形的处分条款,第一百零二条则是对违规占有公物情形的处分条款。直接侵占公物带有主观的占有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所有权;而违规占有公物的目的是占用,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表面上看,违规占有公物没有直接侵占公物性质严重,但在“占用”表象的背后是党员干部公私观的偏差和错误,影响的是队伍的整体形象。这条规定明确了公权、公物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而绝不能成为个别人的“囊中物”。

古人说,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其实,翻看王海玉的成长履历不难看出,在党的教育培养下也曾勤奋上进、满腔热血,但最后心为物役,为私欲所动、为私情所困、为私利所惑,从“涓流不绝”发展到“溪壑成灾”。公私取舍间,如何摒弃私心杂念,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就有刘启耀同志一心为公的故事。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提到了刘启耀的事迹,并强调:“我们只有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才能应对‘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才能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破除‘四风’顽疾。”刘启耀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共产党人“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的正确公私观。

树立和践行正确的公私观,要求新时代党员干部为大公、守大义、求大我,实现共产党员道德境界的不断升华。公私分明,不越底线。面对公器公物,以《条例》为行为准绳,牢记负面清单、不碰红线禁区,自觉把私欲的“洪水”约束在党纪底线、法律红线的堤坝之内。先公后私,心系大局。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胸怀境界为崇高追求,时刻牢记个人的事情再大,也没有党和人民的事情大,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公而忘私,夙夜在公。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高尚情操推动各项工作,将自身的奉献指数化为群众的幸福指数,将个人的“小我”融入国家的“大我”。大公无私,鞠躬尽瘁。以“无我”的状态,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权和责的关系;以“为公”的信念交出无愧于历史、无愧于组织、无愧于人民、无愧于自己的时代答卷。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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