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试管宝宝的抚养权,就能以与孩子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吗? 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驳回男方以孩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为由,若失去抚养权不应继续承担抚养费的上诉请求,判决孩子小强变更为由女方阿珍负责抚养,男方阿强(均为化名)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并确定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 案件回放 争夺宝宝抚养权无望 父亲转而以“无血缘关系”拒付抚养费 因阿强无生育能力,婚后,阿珍通过人工受孕方法生育了儿子小强。小强2岁时,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协议约定小强由男方负责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小强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女方每周可以与小强共同生活三至四天。一年后,阿珍带走小强,阿强多次要求其交还孩子,阿珍均未同意。后阿珍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由阿强负担孩子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庭审中,双方共认小强与阿强没有血缘关系,也均表示具有抚养小强的能力。阿强明确表示,当时同意阿珍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孩子,孩子出生时也全程陪护。 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强同意阿珍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孩子,离婚时也签订了协议约定小强由阿强负责抚养等,故在阿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对受孕方式提出异议,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珍存在外遇并受孕生子的情况下,小强应当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现小强与阿珍已共同生活两年多,已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生育的试管宝宝应视为婚生子女 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让更多家庭能享受到天伦之乐,然而当夫妻关系破裂时,无血缘的亲子关系极可能成为激化矛盾的导火索。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这为规范亲子关系和保护父母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该案中,虽然孩子与男方阿强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两人属于父子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阿强承担相应抚养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女方阿珍及孩子的合法权益。 END 来源:揭阳日报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吴满和 李洁 编辑:林敏梅 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