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 S A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计划于2023年4月1日至9月30日,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活动”。 本次专项检查旨在促进航运公司、船舶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促进船员实操能力提升,减少与人为因素相关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安全环境。 检查范围 国内航行海船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活动 Inspection scope 1. 船长20m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 2. 船长10m以上的内河船; 3. 不适用于无配员要求的非机动船; 4. 其他船舶可以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应检查。 检查要点 .1* 船舶是否满足最低配员的要求和船舶管理要求? 要点解析 Key points analysis 1. 是否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 船员是否按规定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3. 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是否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对于国内航行海船 1. 船舶是否按要求履行船员培训,船员是否熟悉岗前培训内容(对非体系船舶可参照检查); 2. 船舶对关键性设备和关键性操作中是否按要求制定相应操作须知和规程,船员能否正确通过须知完成相关操作。 .2* 船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的操作能力? 要点解析 Key points analysis 对于国内航行海船 主要通过问询、操作性检查等方式核查: 1. 船员是否掌握其负责的关键性设备的操作能力(如:电子海图/雷达等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等关键性设备); 2. 船员在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是否掌握相应实操能力(如:进出港/法定日志记录/岸电使用); 3. 船员是否掌握其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要求及操作。 对于内河船 内河船舶主要核查: 1. 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操作性要求(如:避碰规则、值班规则、航行信息、危险货物载运、船舶配载和系固安全规范等); 2. 责任船员是否如实规范填写船舶法定文书(如: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船舶是否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3. 船员是否熟悉助航、主辅动力、防污染等设备操作(如:AIS、雷达、测深仪、舵机、主机、发电机、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 4. 船员对船上的应急照明、蓄电池、个人救生设备、船舶消防设备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3* 船员是否掌握在应急条件下的操作能力? 要点解析 Key points analysis 对于国内航行海船 主要核查在应急情况下(如碰撞/搁浅/火灾/溢油/人员落水等应急情况): 1. 船员是否熟悉应急应变知识、反应程序; 2. 船员是否熟悉应急反应职责; 3. 船员是否熟悉应急设备操作方法。 对于内河船 1. 是否熟悉消防救生等应急设备的操作; 2. 是否按照公司体系或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各项演习并按规范记录; 3. 船员是否掌握一般事故险情的通用处置和报告流程。 .4* 船员是否掌握特殊船舶类型附加操作性要求? 要点解析 Key points analysis 1. 液货船:船员是否熟悉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以及应急处置、货舱保护、货泵舱保护、排放和洗舱以及装卸作业要求等; 2. 装载易流态货物船舶:责任船员是否熟悉货物特性以及发现货物具有流态化趋势或已经流态化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3. 客渡船:停航条件等。 .5* 船员是否熟悉计划航次、航行水域的操作性要求? 要点解析 Key points analysis 结合事故经验、季节性天气、特定航区的要求,核查船员是否熟悉船舶航行(航次)区域内的特殊操作性要求(如台风/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是否及时接受气象预报及相应分析,航行于排放控制区是否开展换油操作/航行桥区是否提前规划航路等)。 温馨提示 良好的船员实操能力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关键因素。希望各航运公司、船舶及船员能够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做好船员实操技能日常培训、评估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并逐步消除因船员实操能力不足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风险。各海事部门按照此次“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活动”要求扎实开展工作,不断提升船舶安全监督业务的深度和广度,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供稿 | 监管一处 周伟 袁明贵 审核 | 吴朝宏 编辑 | 马汝涛 编审 | 袁博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