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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指引: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或可从轻处罚!
汕头信息 2023-4-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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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等 ...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高效统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强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自律意识,引导环境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支持企业纾困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组织制定了《汕头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近日,已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订印发。

“工作指引”规定了适用情形,我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书面提出申请。

(二)在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汕头橄榄台、省级主要媒体等其中一个媒体上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

当事人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行为且均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分别申请,分别在上述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

“工作指引”同时规定了从轻处罚标准:

(一)含有表面处理、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30%处罚;

(二)经营地址位于梅溪河升平断面纳污范围、澄饶联围、练江流域等镇街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40%处罚;

(三)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处罚。

根据上述标准降低罚款金额的,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项中两种以上情形的,按最小的从轻幅度降低处罚。

汕头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

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高效统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强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自律意识,引导环境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支持企业纾困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情形

我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书面提出申请。

(二)在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汕头橄榄台、省级主要媒体等其中一个媒体上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

当事人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行为且均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分别申请,分别在上述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

二、不适用情形

(一)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六)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七)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八)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九)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十)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十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非首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十二)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和违法违规用能项目;

(十三)同一时段检查发现的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四)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十五)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的。

三、从轻处罚标准

(一)含有表面处理、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30%处罚;

(二)经营地址位于梅溪河升平断面纳污范围、澄饶联围、练江流域等镇街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40%处罚;

(三)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处罚。

根据上述标准降低罚款金额的,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项中两种以上情形的,按最小的从轻幅度降低处罚。

四、公开道歉承诺的形式及要求

违法当事人应在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汕头橄榄台、省级主要媒体等其中一个媒体上刊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见附件1)。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在纸媒登报的,登报尺寸为8*16cm或4*33cm以上。

五、操作程序及流程

(一)书面提醒。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局机关及各分局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科(股)室(以下统称调查机构)应当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指引》(见附件2)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

(二)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应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主动向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提交整改情况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见附件3)和《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见附件1)。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局机关及各分局负责案件审议工作的科(股)室(以下统称案件审议机构)负责受理当事人提交的公开道歉承诺守法资料及整改资料。

(三)核实情况。案件审议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情形,调查机构应核实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核实,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调查机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书面通知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开展道歉承诺守法媒体公开工作,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媒体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版面资料;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原因。

(四)案件审议。案件审议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版面资料和调查机构核实的整改落实情况,提出当事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及从轻幅度的具体建议,调查机构按规定程序经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五)归档备案。当事人的整改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公开道歉版面资料和整改落实核实资料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六、其他

(一)本指引由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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