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与吕某在工地认识,2021年6月22日中午,吕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裴某,途经南滨路的时候,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受伤、裴某当场死亡。
![]() 事发后,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货车驾驶员付某与摩托车驾驶员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裴某免负事故责任。吕某不服,申请复核。交警濠江大队于2021年9月9日就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某、吕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裴某免负事故责任。此后,裴某的家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向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获得赔偿。
![]() 对此,被告付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是在履行职务,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案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支付。被告吕某则辩称,自己是无偿提供帮助,应按规定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付某驾驶货车上路行驶在车道减少的路段没有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的规定,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吕某在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悬挂其他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没注意后方来车,没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据此,交警濠江大队认定被告付某、吕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充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到安全通行、文明驾驶。
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并结合事故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等因素,濠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付某、吕某分别对受害人裴某的损害承担50%和40%的民事责任。而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裴某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对自己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具过错,因受害人裴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在无偿乘坐被告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没有注意核实吕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法院因此确定,裴某对自身损害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案件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对此,法院审理后也予以确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付某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裴某家属65万余元;被告吕某赔偿死者家属38万余元。
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的施惠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为社会所鼓励,但无证驾驶危害极大,好心最终也会“办坏事”。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都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平安出行,避免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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