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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案卷 | “无偿搭载”遇事故 一死一伤咋分责?

2023-4-2 08:39| 发布者:汕头信息| 查看:3511| 评论:0

摘要:内容提要preview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他人,与货车发生碰撞致乘车人死亡,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货车及保险公司又该负怎样的责任?不久前,濠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 ...

内容提要

preview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他人,与货车发生碰撞致乘车人死亡,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货车及保险公司又该负怎样的责任?不久前,濠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摩托车驾驶员赔偿死者家属38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65万余元。




裴某与吕某在工地认识,2021年6月22日中午,吕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裴某,途经南滨路的时候,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受伤、裴某当场死亡。


付某驾驶京D号临牌的自卸货车,行驶至南滨路路段,在中间车道直行时,与从右侧车道进入中间车道的佩戴安全头盔,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该二轮摩托车后搭载裴某,事故造成裴某当场死亡、吕某受伤及二车受损。

——濠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陈焕铃


事发后,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货车驾驶员付某与摩托车驾驶员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裴某免负事故责任。吕某不服,申请复核。交警濠江大队于2021年9月9日就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某、吕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裴某免负事故责任。此后,裴某的家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向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获得赔偿。


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吕某赔偿各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41179.98元,二、被告付某赔偿各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21179.98元,三、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和尸体冷冻费。

——濠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陈焕铃



对此,被告付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是在履行职务,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案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支付。被告吕某则辩称,自己是无偿提供帮助,应按规定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被告吕某对此辩称:他认为原告及死者属于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且被告吕某系无偿提供帮助,应按规定适当减轻赔偿责任,被告付某驾驶的货车较被告吕某驾驶的摩托车对死者现实伤害的威胁更大,请求依法调整事故责任认定赔偿份额。

——濠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陈焕铃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付某驾驶货车上路行驶在车道减少的路段没有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的规定,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吕某在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悬挂其他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没注意后方来车,没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据此,交警濠江大队认定被告付某、吕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充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吕某是否构成“好意同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吕某虽然无偿搭载裴某,但被告吕某存在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没有注意后方来车,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不能依据民法典有关“好意同乘”的规定减轻赔偿责任。

——濠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陈焕铃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到安全通行、文明驾驶。


在各种机动车中,性能好的机动车比性能差的机动车优越,而优越者的行为危险性更大、危害回避能力更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等同的情况下,危险性大的一方应承担较大赔偿责任。本案中,与被告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比,被告付某驾驶的自卸货车的危险性更大、回避危险能力更强,故被告付某作为本案事故中的优越者,所需的注意义务也应更高。根据公平原则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并从有利于弱势车辆的角度考虑,被告付某应对本案受害人裴某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

——濠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陈焕铃



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并结合事故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等因素,濠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付某、吕某分别对受害人裴某的损害承担50%和40%的民事责任。而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裴某对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对自己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具过错,因受害人裴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在无偿乘坐被告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没有注意核实吕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法院因此确定,裴某对自身损害承担10%的民事责任。


虽然被告吕某不构成“好意同乘”,但因受害人裴某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且考虑被告吕某无偿搭载裴某属情谊行为,本院确定其对自身损害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濠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陈焕铃

案件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对此,法院审理后也予以确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付某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裴某家属65万余元;被告吕某赔偿死者家属38万余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起诉保险公司和侵权人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濠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陈焕铃



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的施惠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为社会所鼓励,但无证驾驶危害极大,好心最终也会“办坏事”。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都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平安出行,避免发生事故。


驾驶机动车上路必须具备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切记不可无证驾驶,不可醉驾,不可在服用管制药物后开车上路,要按交通路标和交通规定规范行车,要及时购入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才能保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会因违法违规而得不到保险赔偿,需要自掏腰包,为防止好心办坏事,司机应在确保自身及车辆符合上路规范后,才可应允无偿搭载,并在行为发生前告知乘坐人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后果,上路后要按交通安全法规行驶,最大限度降低危险。

——濠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陈焕铃

视线君说: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自然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此案也再次为机动车驾驶人敲响警钟,就是驾车上路,务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宁让三分不争一秒,做到安全通行、文明驾驶。


详细节目敬请收看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

潮语版:经济生活频道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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