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号)精神,加快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做大规模以上工业总量,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特制订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2019-2021年,汕头市新升规工业企业和新注册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实行三年奖励。对每家新升规工业企业三年共奖励40万元,具体如下:新升规当年省奖励20万元(以省政策为准),新升规后第一、第二年市对仍在库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二)实行三年贷款贴息。新升规当年省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50%,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省政策为准);新升规后第一、第二年,市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企业进行贴息,贴息标准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每家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实行三年以奖代补。从新升规后第一年起,参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县)分成增量额度,连续三年分别由市、区(县)予以奖补。上述增量额度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县)分成相对于基期(新升规当年)增加的部分为依据。 (四)实行新注册工业企业奖励。新注册工业企业落户后,两年内营业收入累计达2亿元(含)以上,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县)分成两年累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市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三、资金用途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扩大生产、品牌创建、市场开拓、支付融资成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 四、有关事项 (一)本政策实施期间退库重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省级政策,但不再叠加市、区级奖补。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实施细则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的申报指南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