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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精神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蓝色河畔 2023-3-1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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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申请人徐某(女)与被申请人陈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尔发生争吵时,陈某曾骂过徐某。2022年7月14日双方发生纠纷时,陈某对徐某有辱骂的行为。在徐某提出与陈某分居后,陈某为了挽回 ...



基本案情
申请人徐某(女)与被申请人陈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尔发生争吵时,陈某曾骂过徐某。2022年7月14日双方发生纠纷时,陈某对徐某有辱骂的行为。在徐某提出与陈某分居后,陈某为了挽回婚姻劝说徐某不要离婚。后来因劝说无效,陈某对徐某进行辱骂、恐吓、威胁,甚至违反了自己之前作出的保证。因此,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揭东法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徐某实施威胁、辱骂、诽谤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接触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陈某进入申请人徐某的住所、工作单位;四、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谩骂、恐吓、诽谤申请人徐某。如陈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作出后,陈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家暴不是“家务事”。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隔离墙”,向施暴者敲响警钟,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主办人:揭东法院 陈理洪编写人:揭东法院 郑妙贤编辑:林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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