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徐某(女)与被申请人陈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尔发生争吵时,陈某曾骂过徐某。2022年7月14日双方发生纠纷时,陈某对徐某有辱骂的行为。在徐某提出与陈某分居后,陈某为了挽回婚姻劝说徐某不要离婚。后来因劝说无效,陈某对徐某进行辱骂、恐吓、威胁,甚至违反了自己之前作出的保证。因此,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揭东法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裁定: 裁定作出后,陈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家暴不是“家务事”。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隔离墙”,向施暴者敲响警钟,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主办人:揭东法院 陈理洪编写人:揭东法院 郑妙贤编辑:林昭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