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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首尝试”
蓝色河畔 2023-3-17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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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开展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首尝试”,既关注了犯罪嫌疑人对“从宽处罚”的迫切需要,也保障了被害人“能够得到赔偿”的现实需求, ...



近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开展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首尝试”,既关注了犯罪嫌疑人对“从宽处罚”的迫切需要,也保障了被害人“能够得到赔偿”的现实需求,同时对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案犯罪嫌疑人因家庭情感纠纷,协同其兄将被害人的汽车玻璃砸毁,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有积极赔偿损失的意愿,希望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但双方一直未就赔偿事项达成和解。为较好地弥合双方分歧,平衡各自利益需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和汕头市司法局联签《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积极跟进其赔偿意愿及赔偿能力,并详细告知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犯罪嫌疑人表示其愿意认罪认罚并向专用账户缴纳赔偿保证金,后经犯罪嫌疑人申请,我院审查决定对该案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坚持依法办案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重,持续在案件筛选、流程规范、制度建设等方面践行完善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不断加强沟通、总结经验、优化程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努力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更温情。





【法律术语解释】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双方矛盾激化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经有关程序后,由犯罪嫌疑人向公证机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将该行为作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或提出从宽处理意见等的重要考量因素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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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0期>转载请注明:潮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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