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汕头市促进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目前就废止《汕头市促进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有关事项正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一键直达)。有关意见建议可直接通过政府网站提交,也可以书面反馈至汕头市司法局。(通讯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6号,邮编:515041。电话:88988674。电子邮箱:fazhi1208@163.com) 汕头市司法局 2023年3月3日 关于废止《汕头市促进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的说明 《汕头市促进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1年11月6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在农业技术推广法、省实施办法基础上,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填补上位法空白,对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保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农技推广人员待遇、促进农业技术落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出台时间较早,随着上位法修订和新情况的出现,《规定》已不符合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实际。一是《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已于2012年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也于2019年修改,《规定》的部分内容已无上位法支撑,如上级已不提倡设立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等。二是《规定》中部分内容已与现状不符。如《规定》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人员、聘用、待遇、场地等方面的规定,已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三是相关上位法规定能够满足我市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工作需要,按照地方立法“不重复”的原则和要求,拟废止《汕头市促进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 来源:立法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