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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
蓝色河畔 2017-7-1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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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深入推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做好今年全国政协“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题双周协商会准备工作,定于2017年4月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 ...

  为深入推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做好今年全国政协“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题双周协商会准备工作,定于2017年4月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督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有效贯彻实施,保障“十三五”时期全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全面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环境。

  二、检查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及无障碍建设相关标准规范。

  三、检查内容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主要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建设情况;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情况;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情况;无障碍环境建设共享理念宣传培训情况;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情况;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情况;社区环境无障碍建设情况;已建无障碍设施使用维护管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四、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省级检查和部委抽查。

  (一)省级检查。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通信、民政、残联和老龄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照附件2检查用表的内容,逐一填报,确保检查内容全面、统计数据准确、反映情况真实。

  (二)部委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联合组成5个检查组,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检查组由有关部委司局级领导带队,相关工作人员和全国无障碍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共同组成。抽查的省份需检查省会城市和至少1个地级市,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检查组及抽查地区分组详见附件1。

  五、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

  听取受检地区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推进本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核资料。

  查阅受检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制度建设、机制建立、配套法规规章、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无障碍宣传培训、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

  从受检地区提供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福利与特殊服务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小)区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项目,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以及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将无障碍环境作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共享社会文明成果的重要措施。要充分认识贯彻《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通信、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要充分沟通、密切合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突出检查的重点内容,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好本地区的检查工作,并及时报送检查情况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

  (三)实施全面检查。

  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摸底,检查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结论,既要全面总结本地区在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也要真实反映存在的问题,不护短、不遮丑,对下一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要有思路、有想法、有措施。

  (四)检查工作时限。

  省级检查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并形成本地区检查报告,连同本地区检查表一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部委抽查于2017年4月中旬开展,各检查组在5月中旬完成检查任务,并形成检查工作报告。

  (五)检查纪律要求。

  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谭 华 010-58933319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李秦梓 010-66025853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焦佳凌 010-58123278

  中国残联维权部 张东旺 010-66580126

  全国老龄办事业发展部 周 宏 010-58122078

  附件:

  1.部委检查组及抽查地区分组

  2.《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检查用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全国老龄办综合部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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