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原告为毛某,来自贵州,是共享电单车的搭乘人;被告分别是来自饶平的摩托车驾驶员吴某和来自广西的共享电单车骑行人叶某。2021年8月20日上午11点多,叶某骑共享电单车承载毛某,沿市区庐山路非机动车道自南往北逆向行驶,吴某则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非机动车道自北往南行驶,双方在汕头海关对面路段发生碰撞,造成毛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毛某随即被送医住院治疗,前后共19天。经医生诊断,毛某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骸骨撕脱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毛某为十级伤残。 2021年9月2日,龙湖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随后,毛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起诉被告吴某和叶某,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8万多元;本案鉴定费3910元、诉讼费用、公告费用1500元由两被告承担。2022年1月10日,龙湖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被告吴某、叶某均没到庭,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已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作出认定,认定被告叶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毛某不负本事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根据该条规定,骑行共享电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或被搭载。法院认为,原告毛某、被告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过错行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对侵权的发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叶某的赔偿责任。
依据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内被告吴某应赔偿153890.54元,原告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26771.42元,由被告吴某、叶某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各自承担40%赔偿责任,即10708.57元,被告吴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4599.11元;被告叶某此前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9000元,应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08.57元。驳回原告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吴某、叶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为此于不久前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即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警示大家,为防患于未然,机动车务必投保交强险。而使用和骑行共享电单车也必须遵守交规,并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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