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现公告如下: 在潮州市辖区内,对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所得率调整如下: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潮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同行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确定我市定期定额征收适用的所得率标准。 二、《公告》主要内容 在潮州市辖区内,对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适用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潮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供稿:潮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编发: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