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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司机被警车追缉被吓得发生车祸,警局赔98万,辅警获刑

2023-1-28 18:01| 发布者:蓝色河畔| 查看:2183| 评论:0

摘要:近日一份判决书在朋友圈引起广泛争议是因为5名辅警追缉一疑似酒驾司机醉驾司机在逃跑过程中发生车祸并死亡法院认为辅警的追缉致使司机害怕与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最后判处公安局赔偿98万元5名辅警滥用职权,全部获刑事 ...





近日

一份判决书在朋友圈引起广泛争议



是因为5名辅警追缉一疑似酒驾司机

醉驾司机在逃跑过程中发生车祸并死亡

法院认为辅警的追缉致使司机害怕

与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判处公安局赔偿98万元

5名辅警滥用职权,全部获刑


事情原委

事情发生在2017年11月12日

根据法院判决书所描述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中

刘贤民、刘同喜、宫鹏超、王宇、贺宏权

5人在没有正式警察带领的情况下

对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内进行

日常交通秩序排查和巡逻



期间刘贤民接到唐某举报称

辽K×××**车司机疑似酒驾

刘贤民便联络王宇在进行堵截检查

由于在预计截停地点未能截停嫌疑车辆

几名辅警便对嫌疑车辆进行追缉

在追缉过程中共截停车辆两次

最后一次截停后

嫌疑轿车突然左转弯

从两辆警车之间穿过并向偏岭方向快速逃离

刘贤民、王宇再次分别驾驶警车追辑,贺宏权和宫鹏超随后拦下一辆出租车随后追辑



配图与本文无关

在追辑过程中

嫌疑车辆因被警车追撵行驶速度过快

与道路右侧的石桩及绿化树发生碰撞并解体

造成轿车驾驶人高升当场死亡

刘贤民、王宇、贺宏权、刘同喜、宫鹏超五人乘车路过出事车辆肇事现场

均未对肇事车辆采取救助措施

分别驾乘警车驶离事故现场

先后返回交警大队


法院判决

案发后,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

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

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80000元

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

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宇、刘贤民、贺宏权、刘同喜、宫鹏超

均系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从事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

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可以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被害人近亲属表示

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均不追究责任

可以对五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五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

五名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二审的判决过程中

法院结合包括证人证词、被告辩解书、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等相关证据进行重新评估,认为:

作为辅警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

明知其只能在正式交通警察指挥、带领和监督

下开展辅助性的交通管理工作

而未经交通警察带领,在未向单位领导

请示和汇报的情况下,滥用职权

对高升驾驶的疑似酒驾车辆进行堵截检查

未能截停成功后驾车追缉

其堵截、追缉、盘查的行为

足以致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员高升

产生畏惧心理而逃逸并于逃逸途中肇事死亡

高升的死亡后果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

滥用职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故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如下,感兴趣车友可查阅哈~




辅警是否有权追缉

可能先需要了解一下辅警



根据辅警的定义

辅警本身是对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及服务

提供服务支持的

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是没有执法权的



而在本案中

在没有正式警察带领、没有任何授权下

对车辆展开追缉堵截

的确是存在着滥用职权

而关于辅警本身的职权

并未有国家层面的立法

不得不说

辅警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职业

在维护国家的安定中

辅警是有着重大的贡献的

却也不排除有许多负面的问题

就像本次案件中

任由醉驾车主扬长而去当然不太对

但是5人对醉驾车主进行追缉

并不是法律所允许的

辅警没有这个权力

各位车主觉得辅警应该追缉吗?

认为应该的,就点一下“在看”吧

文章来源:查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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