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份判决书在朋友圈引起广泛争议 ![]() 是因为5名辅警追缉一疑似酒驾司机 醉驾司机在逃跑过程中发生车祸并死亡 法院认为辅警的追缉致使司机害怕 与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判处公安局赔偿98万元 5名辅警滥用职权,全部获刑 事情原委 事情发生在2017年11月12日 根据法院判决书所描述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中 刘贤民、刘同喜、宫鹏超、王宇、贺宏权 5人在没有正式警察带领的情况下 对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内进行 日常交通秩序排查和巡逻 ![]() 期间刘贤民接到唐某举报称 辽K×××**车司机疑似酒驾 刘贤民便联络王宇在进行堵截检查 由于在预计截停地点未能截停嫌疑车辆 几名辅警便对嫌疑车辆进行追缉 在追缉过程中共截停车辆两次 最后一次截停后 嫌疑轿车突然左转弯 从两辆警车之间穿过并向偏岭方向快速逃离 刘贤民、王宇再次分别驾驶警车追辑,贺宏权和宫鹏超随后拦下一辆出租车随后追辑 ![]() 配图与本文无关 在追辑过程中 嫌疑车辆因被警车追撵行驶速度过快 与道路右侧的石桩及绿化树发生碰撞并解体 造成轿车驾驶人高升当场死亡 刘贤民、王宇、贺宏权、刘同喜、宫鹏超五人乘车路过出事车辆肇事现场 均未对肇事车辆采取救助措施 分别驾乘警车驶离事故现场 先后返回交警大队 法院判决 案发后,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 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 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80000元 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 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宇、刘贤民、贺宏权、刘同喜、宫鹏超 均系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从事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 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可以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被害人近亲属表示 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均不追究责任 可以对五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五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 五名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 在二审的判决过程中 法院结合包括证人证词、被告辩解书、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等相关证据进行重新评估,认为: 作为辅警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 明知其只能在正式交通警察指挥、带领和监督 下开展辅助性的交通管理工作 而未经交通警察带领,在未向单位领导 请示和汇报的情况下,滥用职权 对高升驾驶的疑似酒驾车辆进行堵截检查 未能截停成功后驾车追缉 其堵截、追缉、盘查的行为 足以致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员高升 产生畏惧心理而逃逸并于逃逸途中肇事死亡 高升的死亡后果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 滥用职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故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如下,感兴趣车友可查阅哈~ ![]() 辅警是否有权追缉 可能先需要了解一下辅警 ![]() 根据辅警的定义 辅警本身是对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及服务 提供服务支持的 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是没有执法权的 ![]() 而在本案中 在没有正式警察带领、没有任何授权下 对车辆展开追缉堵截 的确是存在着滥用职权 而关于辅警本身的职权 并未有国家层面的立法 不得不说 辅警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职业 在维护国家的安定中 辅警是有着重大的贡献的 却也不排除有许多负面的问题 就像本次案件中 任由醉驾车主扬长而去当然不太对 但是5人对醉驾车主进行追缉 并不是法律所允许的 辅警没有这个权力 各位车主觉得辅警应该追缉吗? 认为应该的,就点一下“在看”吧 文章来源:查违章 ![]() ![]() 点击下方进入蓝色河畔招聘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