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机制,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和有关规定,经与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第二届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实施监督。 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并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支持和便利。人民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三、选任名额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第二届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共70名。 四、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五、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2.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有一定的履职保障时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六、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逾期不予受理。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请自行登录“广东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报名管理系统”(网址: https://guangdong.rmjdy.cn:8443/users/jdybm.xhtml),在下方“请选择报名所属单位”端口点击“揭阳市司法局”进入,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 网络报名完成提交后,请下载报名表格并双面打印,将表格中应填而未填的内容手写补充完整,签名,盖章,然后将报名表格一式两份,连同个人证件照片(二代身份证的照片规格,与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的照片相同,背面注明姓名)一式两份,以及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建议在各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仅限用于人民监督员选任,其他用途无效。”),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至揭阳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邮寄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555号市机关大院内2号楼824室,邮编:522000,联系人:陈芹萱 电话:0663-8339012),并在信封上注明“人民监督员报名材料”。相关材料报送于2022年4月28日截止。 八、选任程序 (一)公告。 揭阳市司法局通过本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www.jyssfj.gov.cn/)和“揭阳司法”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二届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报名。 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个人申请自荐、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产生。 (三)初审。 揭阳市司法局对自荐人选和组织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通过报名管理系统随机抽选和综合评审等方式,按照1:1.2的比例确定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 (四)考察。 揭阳市司法局采取到被考察人选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考察时,被考察人选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属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人员还需提供本单位纪检人事部门意见证明;属于企业人员还需提供个人征信记录证明。 (五)评议。 揭阳市司法局根据考察等情况组织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六)公示。 揭阳市司法局将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七)公布。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揭阳市司法局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更多资讯,请登陆揭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jyssfj.gov.cn/,或通过“揭阳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 本公告由揭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揭阳市司法局 2022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