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和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揭阳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算楼宇建筑工程、室外工程、户内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核定扣除成本。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竣工验收所在年度无对应标准数值的,按竣工验收年度向前追溯的原则,参照最接近一个年度的标准数值确定。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扣除成本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 1. 附件1.揭阳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2.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揭阳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0日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公告下载附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编发: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