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我市修订了《潮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二、制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3.《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主要目标 为切实帮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方面的临时性特殊困难,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保障有特殊困难优抚对象获得临时救助的权益。 四、主要框架和内容 (一)《工作规定》共列十九条,主体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至第五条,主要阐明制定《工作规定》的目的意义,《工作规定》所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救助原则、救助层次等,可视为《工作规定》的总则性部分。第二部分为第六至第十二条,主要确定救助对象的条件、应提供的材料、救助标准、不予救助情形等,可视为《工作规定》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为第十三条,主要明确办理救助工作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可视为《工作规定》的程序性部分。第四部分为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明确救助资金管理、《工作规定》时效性、有关附表、解释责任等,可视为《工作规定》的附则性部分。 (二)《工作规定》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由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烈士子女、“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具体按粤府办〔2000〕111号文规定),以及上述人员以外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三)《工作规定》适用情况: 1.市本级优抚对象(由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1)孤老优抚对象,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2)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3)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文规定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下同)住院(含起付资金、乙类项目自付资金)和特殊门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医疗费用结算表为准)],医疗临时特别困难的; (4)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损失仍达30000元以上),致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5)优抚对象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需贷款(年度贷款3000元以上)缴交学费;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其他救助后,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资金、乙类项目自付资金)仍达10000元以上],致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2.非市本级优抚对象(非由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且一个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下同)内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按相关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文规定补助和其他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住院(含起付资金、乙类项目自付资金)和特殊门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含8000元,以医疗费用结算表为准)]的,经户籍所属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可申请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生活临时特殊困难的由县(区)级及以下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救助。 (四)本《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五、解读形式 本解读材料与《工作规定》同步在潮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潮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