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致排污单位关于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温馨提示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共同责任。我们温馨提醒全市排污单位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一、应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标准规范。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去向规范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依法实施排污登记管理要求。凡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 排污单位未落实上述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条例》宣贯,设立咨询热线,精准帮扶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让我们携起手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协同推动形成与“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管控体系,为汕头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铸牢生态屏障作出贡献。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5日 附表:工作咨询方式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