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次会议。会议决定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于2023年2月23日在市区举行。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胜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熹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2022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组织满意度测评;表决通过《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会议还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雯、林素钦、林少敏、叶明文,秘书长王辉及委员共30人出席会议;副市长罗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曹利,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相关决定◆◆◆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23年1月18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23日在市区举行。建议会议的议程是: 1.听取和审议揭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揭阳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及揭阳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审查揭阳市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3年预算草案,批准揭阳市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3年市级预算; 4.听取和审议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5.听取和审议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审议《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8.通报揭阳市2022年度民生实事实施情况; 9.票决揭阳市2023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10.其他。 如遇特殊情况,大会召开时间需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 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3年1月18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三、我市选出的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曾任本市领导的正厅级老同志; 六、出席政协揭阳市委员会七届二次会议的委员; 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 揭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3年1月18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李翠梅、黄桥镇同志为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林哲生同志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来源:揭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