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十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 释义:这一条文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矫对象收监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款是收监执行的提请程序的规定。一是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二是接受收监执行建议的机关是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三是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便于人民检察院及时掌握情况,依法对收监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第二款是收监执行决定程序的规定。一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办案期限为30日,自收到收监执行建议书之日起计算。二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三款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社矫对象送交执行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社矫对象送交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第四款是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程序的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社矫对象,由监狱直接负责办理。 ![]() |